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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计划若违法侵权 即日起可直接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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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人民财产及权利若遭“都市计划”侵害时,往往缺乏救济途径,而司法院1日表示,《行政诉讼法》已增修“都市计划审查程序”专章,并经1月15日公布后于即日起正式生效;民众若因都市计划违法并使其权益受损时,可在该计划发布1年内,向行政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都市计划”在过去因属法规性质而非行政处分,民众财产及权利若受侵害时,往往缺乏救济管道;即使都市计划有违法之虞,并损害民众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仍须等行政处分作成之后,才得依《行政诉讼法》提起撤销诉讼。为此,司法院提案在《行政诉讼法》中增订“都市计划审查程序”专章,让民众可以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都市计划审查程序”专章中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若认为行政机关依《都市计划法》发布的“都市计划”有违法之虞,而直接损害、因适用而损害、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将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于该计划发布后1年内,以核定该计划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管辖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都市计划无效。

司法院表示,被告于收受起诉状后,应于2个月内重新检讨原告请求宣告无效的都市计划是否合法。至于参加诉讼及陈述意见的规定,若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具利害关系的第3人有辅助必要者,可命令其参加诉讼;而有利害关系的第3人也可自行声请参加。此外,高等行政法院应通知都市计划的拟定机关、发布机关到场陈述意见。

新法中也明定,争执中的都市计划,为防止发生重大的损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险而有必要时,可向管辖案件的行政法院声请暂时停止适用或执行,或进行其他必要处置。

司法院表示,这次修法不仅开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范“审查”的先河,更具有促进人民权利保障、贯彻依法行政等重大意义,期待修正施行后,能赋予人民关于违法的都市计划更周全的行政救济保障。而在“都市计划审查程序”施行的这一天,也适逢行政诉讼新制实施20周年,将为行政诉讼制度下一个20年开启历史新页。◇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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