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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叛国行为 经民连倡防阿共三法

经民连智库4日举行“民主如何防止阿共渗透?外患罪、反渗透法与政治献金法修正”政纲发布记者会,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议。(经济民主连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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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鉴于法院轻判共谍案例频传,经济民主连合4日召开记者会,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议,主张严惩军人签署不抵抗承诺书等明显叛国行为,并修正《反渗透法》,对于参与统战团游走灰色地带行为人,要求申报经费来源,若收中共资金应处罚;并修正《政治献金法》,扩大政治资金透明化范围。

台湾公民阵线、经济民主连合4日举行记者会,质疑法院近年轻纵共谍问题,已引起各界“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忧虑,因此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议,这也是台湾公民阵线第四场政纲发表会。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员苏彦图表示,现行《政治献金法》的公开机制不够完备,有很多漏洞,例如只有禁止捐赠给“政党及拟参选人”,管制范围有限,相关政治经费的公开法制过于贫弱,导致来自中国的暗钱(dark money)无法受到公众监督,因而让有心人士有操作空间,进而影响选举。

苏彦图说,《政治献金法》只管政治献金,但政治经费不只政治献金,建议应扩大成“政治经费法”,申报主体不只政党和拟参选人,独立政治支出者也纳入规范。而且必须更即时揭露政治经费收支状况,有些重大、达一定金额以上的金流,建议可以比照先进国家做到即时公开;并将政治献金收支的申报扩及至“支出面”或“经费需求面”。

针对《反渗透法》修法部分,苏彦图说,中共透过很多台湾里长,来招待里民至中国旅游,几天几夜非常便宜,这种模式如何控管,需要一些公开机制管制,若和渗透来源有密切关系,必须要申报金流状况等。他举例,加拿大选举前期即启动公开管制机制,引进公众监督,吓阻不当选举介入。

经民连智库召集人赖中强也认为,里长带里民参加统战旅游团,还去见统战部长、人大、常委,这种行为他们界定为灰色地带行为人,应要求这些行为人申报经费来源,做到资金透明化。

另外,对于军人签署不抵抗承诺书等明显叛国行为,依目前现行法令仅能以贪污罪处理,赖中强表示,近年关于共谍案的判决,只有在涉及“泄漏军事机密”或“公务员因职务收受贿赂”时,才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类型的案例,检方大多以《国家安全法》的发展组织罪起诉,但法院对这些案例经常只处短期徒刑或拘役,甚至仅予以缓刑或易科罚金。

他建议,应该在现行《刑法》的〈外患罪章〉的基础上,将构成要件更明确化,杜绝轻纵共谍,并区别行为类型轻重,赋予适当刑度,避免司法人员排斥适用;同时明定“具政府实权者通敌叛国罪”、“纪律部队通敌叛国罪”、“协助敌伪行使公权力罪”、“普通公务员通敌叛国罪”、“伪冒国民主权行使罪”及“煽惑纪律部队背叛罪”。

赖中强表示,2019年曾增订《刑法》〈外患罪章〉第115之1条,将外患罪章扩大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理论上修法后,外患罪也适用于勾结中共政权之人,而《刑法》第104条第1项“通谋丧失领域罪”规定:“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但在修法后,司法实务从来没有援引该此新修条文来追诉相关案例。”他表示,可能是因为检察官与法官对外患罪修正的不熟悉,也可能是“通谋丧失领域罪”及其他〈外患罪章章法条的构成要件较为抽象,但法定刑度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造成检察官与法官不敢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外患罪章〉。

赖中强强调,这世上所有民主国家,几乎找不到刑法不处罚叛国行为;不得不说,面对台湾、中国特殊的历史纠葛,这样的关系哪些应该被界定为叛国罪,这个问题不回答,代表台湾的民主防卫机制根本没有建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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