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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密保护法三读 档案不再永久保密

立法院会12月8日三读“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立法院长游锡堃敲槌通过。图为资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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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配合《政治档案条例》修法,立法院会8日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从现行的“应永久保密”,改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

三读条文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机密的条件逾30年未成就时,视为于期限届满时已成就。

为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三读条文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机密的条件逾30年未成就时,视为于期限届满时已成就。

三读条文也增订但书规定,经原核定机关检讨后认有继续保密的必要者,应叙明事实及理由,报请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延长,不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1条第2项等条文及档案法第22条规定。

至于延长期限,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长应报请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应于接获报请后2个月内为核定与否的决定,逾期视为不同意延长保密期限。

此外,立法院会也三读《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当政治档案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核定的国家机密者,于解密前,原件暂不移转,另也增订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的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的条文内容及相关但书规定。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若载有涉陆情报相关人员身份、国际或大陆地区情报工作部署等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确有严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长保密必要者,得逐次报请“国家情报工作法”主管机关核转其上级机关同意延长保密。

三读条文规定,每次延长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并定明原核定机关应于政治档案条例修正施行日起6个月内重新检讨解降密,未于期限内完成者,视为解除机密。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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