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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别平等教育法三读 禁止未成年师生恋

图为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右)敲槌宣布三读通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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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台立法院28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考量未成年学生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三读条文明定学校师长不得与未成年学生发展亲密关系;此外,这次修法在调查、申复、救济制度都做大幅翻修,学生得向行为人求偿,校方违反通报义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受到台国内性骚扰事件影响,立法院临时会加速审议《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性骚扰防治法》。立法院院会28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也是“性平三法”修法中首部完成的法案。

本次修法明确定义“校园性别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并增订纳入“校长或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行为”。

三读条文增订,考量校长、教师、职员、工友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具有权力不对等情形,与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自应遵守专业伦理,不得与学生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行为。

除外界瞩目的师生恋之外,本次修法在调查、申复及救济部分,也进行大幅度翻修。三读条文规定,学校及主管机关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请调查、检举,或协助他人申请调查、检举,而予以不利之处分或措施。

为杜绝权势性校园性别事件,周全被害人保护,三读条文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接获调查申请或检举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行为人若为校长或教职员工,调查小组成员应全部外聘;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时,行为人、申请人等,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为避免重复调查,三读条文规定,若行为人于不同学校有发生疑似校园性别事件之虞,应就行为人发生疑似行为之时间、样态等,通知其现职及曾服务之学校配合进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学校不得拒绝;调查发现同一行为人对不同被害人有发生疑似校园性别事件时,得并案调查。

为让申复管道更为友善,降低被害人对学校处理申复不信任感,三读条文规定,若被害人不服调查结果,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学校或主管机关申复;行为人若为校长或教职员工,被害人得迳向主管机关申复,并以1次为限。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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