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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初审通过 董监事不法行为得解任职务

金管会主委彭金隆。(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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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6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财委会11日初审通过《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案,将扩大保护机构得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法规制度,增列公司董监事若涉有证券诈欺、非常规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为,得解任职务,且不论是否执行所任公司业务。

立委黄珊珊表示,政院版本希望新增董监事不适任的独立事由,让投保中心可以依据该董事在A公司不适任行为,解聘其在B公司的董事职务。她认为,这是一个好方向,但应该增加违反《证交法》第173条、《期交法》《贪污治罪条例》《营业秘密法》,还有洗钱等严重态样,请投保中心6个月内研议纳入《投保法》中。

立委郭国文认为,目前董事任期只有3年,是否争议判决尚未出炉,董监事任期已经过了,法院判决效率是否实际能1年内达成,否则约束能力可能有限。

投保中心董事长张心悌表示,商业法院解任诉讼时长,大约在半年至1年半,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但如果从该董事在任提起,应该还来得及。她说,《投保法》修法后,新规定将适用在已起诉且未确定的诉讼案件。

至于法人改派问题,张心悌说明,假设A自然人被解任,且3年内不得再任上市柜公司董事,也不能任法人股东的代表人,这部分有涵盖到,但修法并不涉及法人股东。

立委关切只罚到自然人、对法人没有吓阻性。金管会主委彭金隆表示,这是《公司法》架构问题,可能没办法在这次修法一并处理,金管会未来会进行研议。有关新增罪刑项目部分,金管会也会做可能性评估。

此外,《投保法》此次修正也扩大保护机构执行业务的经费来源,除现行当年度保护基金孳息外,增列将历年保护基金孳息支应业务支出賸余拨回基金累积数的合计,一并作为保护机构的经费来源,以因应保护机构未来业务发展。◇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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