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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恐吓女检、地院院长 遭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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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高雄一名犯伤害罪的叶姓男子,遭起诉后对孙姓女检察官、高雄地方法院院长蔡国卿心生不满,遂打电话至高雄地检署、高雄地院,向接电话的书记官要求专转达两人“小心一点”,因此又被依恐吓罪起诉。法官审酌,恐吓罪并不以直接向被害人本人表示为限,判刑1年2月。

判决指出,叶男前因伤害案件遭雄检孙姓女检察官起诉,高雄地院审理时,他声请书记官回避被驳回,因此对女检、高雄地院院长不满,愤而于2025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致电雄检,向接电话的书记官恫称,叫孙姓女检小心一点,“有人要开枪打死她”;随后又打电话到高雄地院,再向接电话的书记官表达,“你叫蔡国卿小心一点”。

孙姓女检、蔡国卿知悉后,皆心生畏惧。检方不敢大意,分案侦办并指挥高雄警方追查蔡男通联记录,3天后将他逮捕到案,依触犯恐吓罪向法院声押获准。经查,蔡男除了恐吓前述2人以外,同年5月18日也曾致电台铁凤山站,向接电话的王姓站务员恫称,“你们下班小心一点,我会去砍你们”等语,经检方侦结起诉。

高雄地院一审时,蔡男否认犯行,辩称只是为了要发泄情绪,想骂人,他并未直接拨打被害人分机号码,也不知道接电话的人是谁,且接电话的人并未感到恐惧,也不排除是恶作剧,因此并非恶害通知。但法官审酌,恐吓不以直接向被害人本人表示为限,行为人如以加害被恐吓者生命、身体之事告知第三人,间接使被恐吓者知情而心生畏惧,仍与恐吓罪相符。

法官考量,被害人3人于侦查机关确实查获被告前,担心来电者可能随时进一步采取实害行为,担忧自己的生命、身体安全遭受危害而恐惧不安,并使执行司法、检察相关业务或公众运输环境之安全遭受威胁,对于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严重,依3个恐吓罪各判刑6月,合并应执行1年2月。

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蔡男犯行并无《刑法》第16条所示违法性错误之情况,因此不适用该条但书减刑事由。且他曾因妨害公务、妨害名誉案件经论罪科刑并执行完毕,足见他有多次冲动型犯罪前科,素行不良,这次又于上次判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案,足见他欠缺法纪观念,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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