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徐文海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表示,为加速进口货物通关,依法得减免关税之货物,如进口人无法于报关时即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可选择缴纳保证金先行提货,或先行缴税放行,待取得证明文件后再办理退还保证金或退税。
不过,基隆关提醒,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须留意《关税法》第18条规定的补正期限,逾期未办理者,可能导致保证金遭没入或丧失退税权益,影响自身权益。
基隆关说明,纳税义务人如因故无法即时检附减免关税证明文件,依《关税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申请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货物者,应特别注意“进口货物押款放行申请书”注意事项所载内容。其补办减免关税手续期限,以货物放行后4个月为限;如有正当理由需延长期限,应于期限届满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逾货物进口放行翌日起1年。
至于直接缴纳税款放行货物者,依同法第18条第4项规定,应于货物放行后4个月内补送减免关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退还溢缴税款,且该期限不得申请展延。
基隆关进一步指出,上述补正期限的认定,系以减免关税证明文件送达海关的“收文日期”为准,而非主管机关核发文件的发文日期或邮寄日期。因此,纳税义务人于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应尽速送达进口地海关办理补正,以免因邮递或其他因素延误,影响权益。
基隆关呼吁,进口人及纳税义务人可于货物进口前,提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减免关税证明文件,并妥善掌握相关法定期限。无论采取“缴纳保证金先行提货”或“先行缴税放行”方式办理通关,均应特别留意补正期限,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对通关程序或相关规定有任何疑问,欢迎向进口地海关洽询。
责任编辑:陈玟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