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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女老师遭特教生殴伤提告求偿 法官配家长连带赔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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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6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高雄一名刘姓女老师,2024年10月在教室内遭一名学生攻击,造成脸部、腹壁挫伤,提告求偿医药费680元、非财产上损害6万元。学生家长辩称,孩子是特教生,事发后有向老师道歉,但对方却不接受。法官审酌,该生2023年就曾有类似行为,家长未能证明已尽管教责任,判赔6,680元。

刘姓女教师控诉,该名学生于2024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在教室殴打她的脸部及腹部,并口出秽言对她辱骂,导致她的脸部及腹壁挫伤,造成她支出医疗费用680元、非财产上损害6万元;而家长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学生家长则主张,孩子是特教生,事发后有跟老师说过“对不起”,但对方都不接受,始终不愿意给孩子一个机会。

桥头地院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若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行为时如有识别能力,须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定代理人如果没有疏懈或已尽相当之监督责任,但仍不免发生损害者,则不负赔偿责任,惟法定代理人须负举证之责,证明自已已尽管教责任。

法官审酌,该生在审理中自陈,“不能打人这件事情是普遍知道不能做的事情”,可见他在犯案时,具有识别其行为不法、可能造成损害之能力,因此须与家长共负连带责任。

法官调查发现,该生前于2023年就曾有因情绪失控而对老师肢体动粗的行为纪录,家长更应持续教导孩子如何处理情绪及避免冲动情绪爆发使他人受伤;且家长平时之监督教导属于事前之行为防范,纵使该生是特教生、已于事后向老师道歉,也不能证明家长已尽监督之责。

法官考量,刘姓女教师遭学生殴打,身体及精神都受有相当之痛苦,但衡酌她的伤势、该生的加害程度及行为动机等一切情状,认为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应以6千元为适当,因此判决学生及家长应连带赔偿6,680元。◇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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