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文海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表示,民众收到海关核发之处分书或税款缴纳证(以下简称“处分文书”)后,如对处分内容不服,切勿因一时疏忽错过法定救济期间,以免影响自身权益。该关提醒,收到处分文书时,应立即留意救济教示及30日法定期间,及早提出复查或诉愿。
基隆关说明,商民如因涉及违反《海关缉私条例》《关税法》等相关规定,收到海关核发的处分文书后,对处分内容如有不服,应特别注意行政救济期间。依《海关缉私条例》第47条、《关税法》第45条及《诉愿法》第14条等相关规定,受处分人得于收到处分文书之次日起30日内,依规定格式备妥申请书或诉愿书,向海关申请复查,或向诉愿管辖机关(财政部)提起诉愿。
基隆关进一步说明,30日救济期间的起算日,是以受处分人“收到处分文书之翌日”为起算日,并非以当事人实际阅览或知悉处分内容之日为起算日。此外,法定30日期间包含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定假日等例假日;惟期间末日如为星期六、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它休息日,则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基隆关强调,受处分人如逾越法定30日救济期间才提出复查或诉愿,原处分可能因已确定,而被视为“逾期未救济”遭程序上不受理,进而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收到处分文书后,务必尽速确认救济期间及相关程序,切勿因延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基隆关提醒,为保障民众行政救济权利,海关作成的处分文书均附有救济教示条款。民众收到处分文书后,如对处分内容有疑义或不服,应详阅救济教示,并于法定期间内,依处分文书所附相关文件及规定,载明不服的对象、事实及理由,完成签名或盖章等程序后提出救济,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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