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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请遗赠税实物抵缴须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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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7日讯】台湾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人如逾缴纳期限才申请实物抵缴,稽征机关仍会受理,但须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据中央社十七日报导,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三十条规定,遗赠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得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稽征机关申请,分12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 2个月为限,并准以课征标的物或其他易于变价或保管的实物一次抵缴。

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申请实物抵缴,应在纳税期限内提出抵缴财产清单,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如逾缴纳期限才申请实物抵缴,稽征机关仍会受理,但逾纳税期限后至稽征机关核准抵缴日前的期间,将依遗赠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遗赠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额,每逾2日加征应纳税额 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送法院强制执行。前述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应自滞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缴纳日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中区国税局指出,日前某一位继承人因被继承人遗产税额庞大,须办理实物抵缴,曾多次洽询申请抵缴程序,但未在核定纳税期限内申办,遭加征滞纳金30余万元。这位纳税人不服,申请复查,并主张仅逾越期限 5天,却遭高额处罚。但由于法令已有明文规定,复查结果维持不变。

中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人,遗赠税缴纳期限达 2个月,如须办理实物抵缴,应在期限内申请,以免受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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