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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眷属在劳保实施区域外死亡不给付 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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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四日电)具有德国籍的劳保被保险人魏姓人士的母亲,民国八十七年间在德国过世,魏某依劳保规定向劳保局请领丧葬津贴遭拒,经行政诉讼败诉后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五六0号解释,指丧葬津贴属于社会安全制度所要保障范围,为立法裁量空间,劳保局的作为并不违宪。 

本案声请人魏某,其母(同为德国籍)于德国死亡,魏某因此在八十七年四月间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发母亲死亡丧葬津贴,劳保局以魏某母亲死亡属劳工保险条例实施区域外发生的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就业服务法等拒绝给付。

魏某不服,经诉愿、再诉愿与行政诉讼程序驳回确定,魏某于是认为就业服务法有违宪法第七条平等权、第十五条财产权相关规定,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五六0号解释,解释文指出,劳工保险制度是立法机关本于宪法保护劳工、实施社会保险所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劳保条例对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领丧葬津贴的规定,具社会扶助性质,有别于一般被保险人本人发生医疗、伤残、退休与死亡等给付,应视发生保险事故者是否属社会安全制度所要保障的范围决定。 大法官因此认为,魏某母亲死亡津贴的核发与否,属社会安全考量的特别规定,为立法裁量范围,劳保局依劳保条例规定未核发丧葬津贴,并不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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