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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99) 美国公民配偶入籍的条件

2004-11-20 04:5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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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九十九: 我于2002年2月3日移民来美国﹐获得绿卡。我太太是美国公民。公民的配偶拿绿卡三年可申请入籍﹐听说可提前三个月递申请表。但是我在2003年1月份出境22天; 2004年1月份出境23天。请问我应该什么时候递申请表呢?

解答: 美国公民的配偶入籍条件是﹐在申请的时候之前的三年中﹐配偶是绿卡身份﹐且在这三年中一直是同一个美国公民结着婚并居住在一起﹐可以提前三个月申请。其他条件相同(即一半以上的时间在美国渡过﹐每次出境不超过6个月)。

你的问题写的不清楚﹐如果你是同一个美国公民太太为你办的绿卡﹐那么你在2004年11月3日就可以申请了(2002年2月3日之后的2年零9个月)。但如果你从公民太太A结婚拿的绿卡﹐进入美国后离婚﹐又和公民太太B结婚﹐你就不能在2004年11月3日申请﹐而要在同太太B结婚后的2年零9个月﹐或拿绿卡后的4年9个月﹐看哪个日子先到。

如果你入境是职业移民或非结婚类移民﹐入境拿绿卡后同公民太太结婚﹐你要等到结婚的2年零9个月才能申请。

另外﹐用结婚的年限来申请的法律要求是﹐不但要在面试和宣誓时还结着婚﹐还要居住在一起﹐如分居就不能入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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