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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明起采二级制 违者罚锾或勒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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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30日电)为避免不良出版品影响青少年身心,新闻局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二十七条,订定“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12月1日起,出版品分为限制级及普遍级,违者将处以新台币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分。

依据“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未满十八岁者不得阅听过当描述的犯罪、自杀、恐怖、血腥、变态、性行为、性器官等相关出版品。列为限制级的出版品,发行及供应业者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且标示不得小于封面五十分之一。

新闻局指出,93年12月1日起施行“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依据立法院92年5月28日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版品应予分级订定。

新闻局指出,依据分级办法,出版品分为限制级及普遍级二级。限制级标准,参酌过去业者实施自律分级规约,及新闻局所订电视、电影分级办法。包括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依据分级办法,归列为限制级的出版品,发行、供应的业者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字样,且标示不得小于封面五十分之一。

租售限制级出版品的业者,应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等三选一的方式陈列,禁止儿童及少年接触,并限制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购阅。

违反分级办法规定者,将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以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分。

新闻局表示,出版品分级制是目前既不危及言论自由,又能相当程度保障儿童及少年身心,无损成年人阅听权益以及媒体文化多元创作空间,一举数得的最佳办法。出版品分级也非台湾首创,包括香港及澳洲对出版品分级管理,均以法律形式作明文规定;日本也在7月1日立法通过出版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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