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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界:不宜贸然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

2004-06-10 22:02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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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日)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与中华民国中小企业协会今天联合发表声明,盼政府在与朝野各党派、工商及劳工团体,针对劳工退休金制度充分协商建立共识前,不宜贸然通过立法程序,徒增劳资困扰。

商总理事刘正元、秘书长邱兆鑫、中小企业协会副 理事长徐义雄今天联合发表声明,强调工商团体并未参 与劳工退休金制度法案的协商,希望各方能充分沟通后才完成立法程序。

刘正元表示,立院朝野推出的劳工退休金条例所有版本对劳方、资方而言都不适当,尤其在完全未与工商团体协商的情况下审查法案,形同是要强迫接受。

徐义雄指出,政府照顾劳工大众的用心值得肯定,现代企业主多重视劳工的权益,但退休金属于劳工与企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权力不宜介入。

徐义雄表示,劳工退休金提拨率的订定并无理论基础,应采渐进位理,尤其工商企业的行业别众多,劳 工结构不同,无法一体适用退休金的统一提拨率,贸然 实施新制无异齐头式平等。

他说,退休金管理机制应有配套措施,并在订定劳 工退休金条例时一并提出;请领劳退金的条件应统一规 范,避免新旧制混同实施;因为劳退金制度设计攸关劳 资双方共同意愿,在未能取得资方共识前,无法同意新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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