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弘达: 司法改革的花边新闻

吴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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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讯】北京政府的司法改革近些年来搞得十分红火。法院法官的服装不再是军装式的制服和制帽,要追上国际大潮流,改穿黑袍了。共产党向来不喜欢律师制度,今天在中国大陆有点像雨后春笋,到处勃发。这份行业很吸引年青人,从业者每年成倍增加。此外,从地方到中央的报刊杂志连篇累牍地谈论“法治”,“依法治国”。各式各样的“法”立了不少,我没统计资料,恐怕用“牛毛”两字来形容也不为过,特别有关经济、商业方面的更甚。

还有一个令人嘱目的现象,共产党控制的媒体居然常常谈起“人权”这个题目。在社科院系统还设立了一个人权研究所,另外还成立了一个“人权协会”。每年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会,从中国大陆来的各种“非政府赢利”组织的代表形形色色一大堆,来日内瓦大谈“人权问题”。令人叹为观止。

总之,北京当局可以摆出一大堆的材料,企图使人们信服今天中国大陆在后毛泽东,后邓小平时期在司法、人权等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使人继续相信共产党的伟大、光荣、正确,相信当今江胡温政权的开明。

但是,有二件事应当摆上台面来谈一谈。

第一件事:“双规”,这是近几年来的新事物。所谓“双规”是说党的纪律部门及政府的监察部门,(注意:不是司法部门,也不是公安部门或安全部门)随时可以宣布对某人实施“双规”,即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交待问题。所谓“双规”,即对某人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令其在“规定地点”不是看守所、劳教所或监狱,而是由特定部门囚禁在指定的一个场所,或许是招待所,或许是军区办公室,甚至私人住宅,该人无行动、通讯、探访及人身自由;所谓“规定时间”是由特定部门决定,可长可短没有具体规定,定了一个时间也可随时延长。“双规”结束后该人可能被逮捕起诉、判刑,也可以没事回家,全由共产党的特定部门决定。

这是法外法,直接违反中共自己的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共无视宪法,撇开司法及公安部门及相关程式直接调查及处置案件。这无异于毛泽东时代的“专案组”作法,那时,全国大大小小的案件都由各级党组织直接指定、掌控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现今的公检法部门不仅人员众多,经费充足,为什么这些案件不能由它们去调查、侦讯、起诉呢?!而在有关法律及司法系统之外另立一套呢?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反贪的特别措施,是党内纪律部门的一项政策与一般老百姓无关,主要是对付目前倡狂的贪污腐化。就是说这有点特殊性。

如果一个政党,只要它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必须由它行使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这本身表明这政党是专制政党,是法西斯政党。再说“双规”并不完全是针对人人痛恨的党政贪污份子。最近,北京三O一医院军医蒋彦永就是在“双规”名义下关押了七个星期之久,直至今还在“双规”之中。蒋医生被“双规”恐怕没有人相信是贪污问题吧!那麽,共产党要蒋医生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交待什么呢!?

第二件事:近几年来,海内外不少人在提议废除劳动教养法,人们认为这是恶法,是法西斯的法,并且连中共自身的宪法都违反。这个法自1957年至今令几百万人自由被剥夺,家破人亡,冤死屈死。但北京当局就是不放手。原因很简单,劳动教养这一政策对中共统治太有用了,太方便了。没有了劳动教养法对中共统治及秩序简直在难以想象。所以说归说,做归做,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今天劳动教养不是缩小、减少而是在扩大。

1998年11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必要运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农村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出要对“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予以劳动教养。须知,1957 年及1979年中共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只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按照这一规定,农村人口不适用劳动教养。公安部1980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确认“劳动教养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举办,地区(盟、自治州)、县一律不办”。时至1982年,中共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设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这样,劳教适用的地域范围被扩展至城市周边地区。。现在1998年11月30日公安部的通知则把劳动教养适用的地域范围扩展至农村即扩大到了全国范围。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有4种人,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颁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6种人,到了2002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有10种人。现在又加了“地痞、流氓、村霸”这一类别。首先“地痞、流氓、村霸”的定义是什么?由谁来定?有什么样的程式来定?如某人犯了所谓“村霸、流氓、地痞”这一类罪,就按法该逮捕的捕,该判刑的判,不够判的,不是有其他的法吗?为什么非要扩展劳动教养?其实这些问题是不用问的,这还不是县或乡党组织一句话?只要乡村的党支部书记指某某人是“村霸”,某某人是“流氓”,就可以了,那某某人就要抓去劳动教养。这是目前中国农村严峻形势的需要。

故且先不论劳动教养法是什么样的法,终究它算是人大通过立的法,现在这么一个公安部的“通知”就可以把它改了?人大还算什么东西?这算是“依法治国”?

1980年9月14日中共《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称:“劳动教养不是整顿治安的权宜之计,而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句话点出了真实意图。司法改革再美,美得象花一样,它不会离开共产党专政的。奉劝善良的人不要白日做梦。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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