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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透视╱北市府恐须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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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特稿受虐女童在台北求助无门,而远送台中救治,若女童因而病情加重或有其他损失,因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为公立单位,相关失职人员除刑事责任及行政处分,所衍生的后续善后费用,台北市政府恐也将负起国家赔偿或民事损害赔偿之责。

赔偿部分可由两方面,分别是国家赔偿及民事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若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若公务人员怠于行使职务致人民权利遭受损害,国家也得赔偿。

若女童因未在第一时间获得仁爱院区诊治而导致憾事发生,其家属是否可要求国家赔偿?因仁爱院区属公家单位,院内医师为公务员毋庸置疑,但院内医师值班或执行医疗任务时,是否为国赔法中所指“行使公权力”,实务界见解不一。

有法官认为,公家医院医师的医疗行为,与警消或司法人员所行使的权力不同,仅为受政府委任提供民众医疗服务,非属“行使公权”,拒绝让女童住院也非“行政处分”,故邱姓女童难以要求国赔。

但也有法官认为,政府雇用医师为病人看诊,目的是为保障人民建康,可视为公务人员执行公权力;而且,仁爱院区医师既属公务人员,若怠于行使职务而生损害,依国赔法规定,台北市政府同样要负起国家赔偿之责。

故国赔之路,未定之天,倘若此路不通,女童还可另循民事途径,向法院诉请包含医师、仁爱院区,甚至是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等失职个人或单位赔偿。

依据民法规定,若因故意、过失或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失,即须付损害赔偿责任,女童是否能求偿成功,须由法院认定相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及不法行为而定。

以本案为例,若事后调查后发现,仁爱院区有能力救治女童却拒收,就违反医师法第廿一条,对于危急病人不得无故拖延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中的“不法”要件,失职人员及单位将难逃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若调查后发现女童在台北即可救治,不必送至台中,如此一来,女童家属在医治期间,远赴台中照料她所花费的时间及精神与车资等损失,也可以一并向失职者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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