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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立法院教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修正草案,增列三条件,放宽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折抵教育实习相关规定。
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增列,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聘任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得免依规定修习教育实习课程,于参加教师资格检定通过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该类科教师证书。
上述三项规定是:一、最近七年内任教一学年以上或每年连续任教三个月以上累计满一年者(年资以同一师资类科为限)。二、大学毕业,修毕同一师资类科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之普通、专门及教育专业课程并取得证书者。三、经服务学校出具具备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及研习活动专业知能之证明文件。
教育部国教师预定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中小学代理代课教师将以聘用合格教师为依据,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也订定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为“落日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