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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初審修正 放寬實習折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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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增列三條件,放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折抵教育實習相關規定。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增列,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上述三項規定是: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者(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二、大學畢業,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專門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書者。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教育部國教師預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將以聘用合格教師為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也訂定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為「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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