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寒﹕从软禁赵紫阳案证伪法制专家和合先生的法学素养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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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讯】(一)

和合网友是网上的一位“法制”爱好者。他对“法制”的热衷和把玩,几乎到了言必称“法制”、文不离“法制”的地步。从他那一篇接一篇论述“法制”的大块头长文,到他与人辩论时总忘不了来点“法制”术语盖帽,再到他个人网站上堆砌得花花绿绿“法制”资料,不由得不让人肃然起敬,以为真是遇到一位法制专家了。

毫无疑问,中国目前既缺法制,也缺法制专家。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对于法制的呼唤,已到了嗷嗷待哺的地步。但须知,世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无论从历史前提还是逻辑前提,都首先是从限制或剥夺君权、限制或剥夺专制特权而诞生的。它在今天中国的意义,就是必须取消中国共产党的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于国内法学界几成共识,分歧只是实现的步骤。而象和合这样,倾全力为统治者的每一个违法行为辩护,并将其典型的“人治”、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然包装成“法制”来辩护,在这个网上,还只有那位公然叫嚣要为专制“尽孤忠”的小丑可以与之媲美——不,媲丑。

法制,即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其涵盖立法、执法、司法、释法、修法的全过程,并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保障实施。法制的起源与国家的起源同步,人类历史上有多少个类型的国家,就有着多少个类型的法制。如有奴隶主法制、封建帝王法制、法西斯法制和宪政民主制法制等等。由第三国际所建立起来的一党专制法制,实际可划归为法西斯法制的一个亚种,尽管其政权发生学上的意义有所不同。

网上任何一位网友只要一提到“民主、自由、人权”,和合先生就忙不迭地要打出他的“法制”旗幡与之对抗。殊不知,当今“民主、自由、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宪政民主制,而宪政民主制也就恰恰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由此可见,和合网友所一再强调的抽象“法制”与抽象“民主”的对立压根儿就不存在。无论何人在今天的中国一提到法制,首当其冲面对的就是:您是说的哪一种法制?是一党独裁制度下的法制呢,还是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法制?二者必居其一。至于刻意将民主先歪曲为无政府主义,然后再借声讨无政府府主义来声讨民主,从而借鼓吹抽象法制来掩饰其鼓吹专制法制,则不过是网上专制辩护士们常常玩弄的一点网战小伎俩罢了。

不过这种障眼法,近来则在“非法拘禁赵紫阳”一案的辩论中则彻底现出了原形。

(二)

本来,对于和合先生的牛皮烘烘,对于他从未嚼烂过的那法学术语大轰炸究竟值几斤几两,本人向来心中有数,故从不屑正视一眼:一般各练各的摊也就得了。可此君近来有点利令智昏,不清楚自己肚里究竟装得有几碗干饭,居然敢频频主动出击,还大言炎炎地将所夸海口贴在脑门子上:“本人接受任何挑战!”“我是不会回避任何问题的!”“本人讨论的重点就是定义、事实、和逻辑这三点”等等,等等,真让人有一种牛二叫阵之感。

既然和先生如此不甘寂寞,那就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溜达遛达吧,谁让您要撞在我枪口上呢?

行啊——既然您不肯接受我的“拿点像样货色来”的建议——本人现就以您得意洋洋为中共软禁赵紫阳案辩护的“六点论述”为枪靶,来掂掂您这位“法制专家”及其所鼓吹的所谓“法制”是真是伪吧。

和合先生说:

“为中国政府辩护是促进中国法制发展的最好方法之一。”“中国政治缺少的最重要东西之一,就是:政府用律师为自己辩护。”然而,自告奋勇站出来为中国政府辩护,以担当中国政府辩护律师为己任的和合先生,其大嘴一张,吐出来的第一串字眼,就立竿见影、也淋漓尽致地凸现出此公居然如此毫无最起码、最基本、最ABC(al)和最入门(al)的法学素养。

请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一条理由:

“1、软禁赵紫阳,绝对不比美国建国初,‘软禁’黑奴更加侵犯人权。黑奴是被奴隶主强迫软禁的。赵紫阳是和中共有契约,接受党的党章、遵守党的纪律,如果犯错误,接受党的处罚的。赵紫阳被软禁自己并没有提出任何法律控诉。”

驳:

第一、难道可以说,美国建国之初有软禁黑奴的历史,今天中共软禁赵紫阳就合法啦?这都瞎扯些哪跟哪的事体啊?

第二、中共党章中有软禁党员的“契约”吗?今天的中共敢有这样的“契约”吗?不仅没有,反而还有这么一条:“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以呀,小心您的主子把您这位不称职、也不争气的二杆子律师,蹩脚辩护士给炒鱿鱼了。

第三、非法拘禁公民案,在中国属于公诉案件。而受害人“没有提出任何法律控(告)诉”,仅仅只是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不得成立的一个要件。一个在网上咋咋呼呼了这么多年“法制”、又大言不惭以律师自居的同志,居然连公诉、自诉案件的过经过脉处都分不清楚,居然拿了自诉案件的成立要件来否定一个公诉案件之成立,如果没有一个马甲作掩护,请问您这伪法制专家不丢死个人吗?

再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二条理由:

“2、软禁也可以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法。例如,赖昌星现在就在加拿大接受软禁。”

驳:

第一、软禁“可以”合法并非事实合法。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或然“合法”概念要转化为司法实践上的必然“合法”律令,这中间的坡坡坎坎,绝非您这位伪法学专家嘴巴两块皮翻一翻来得那么轻松。

第二、“赖昌星现在就在加拿大接受软禁。”与中共非法拘禁赵紫阳毫无因果联系,不仅谈不上必然因果联系,就连或然因果联系都谈不上。这里唯一可以谈得上的就两个字:胡扯!

第三、赖昌星现在加拿大接受软禁,人家加国政府可是拿得出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和(或)其他什么法的第几章第几款第几条,可以请中国政府的辩护律师和合先生试一试拿出哪怕一个字一个标点的软禁赵紫阳的中国法律依据来吗?

第四、这里,无论是从“合法”的定义、还是从加国实施合法软禁与中国实施非法软禁之事实、抑或是从“可以”合法与事实合法之间、赖案与赵案之间的逻辑关系,都无一不将和合先生的豪言壮语——“本人讨论的重点就是定义、事实、和逻辑这三点”——从兜底打翻。

再请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三条理由:

“3、如果按照西方的法制,赵紫阳涉嫌泄露机密罪。例如,克林顿拉链门事件中的林达。特里普,就是因为把不该泄露的信息泄露出去,从而遭到逮捕判罪。

“泄密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所泄露的一定是国家机密。凡是你工作中要求你保密的信息,哪怕可能会在正式场合公开,但是,只要是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而被私自泄露,那么,都可以被判泄密罪。

“最近,还有美军因为向媒体泄露了士兵虐待伊拉克囚犯的信息,而遭到起诉的。这就是因为,他们泄露了自己工作中不允许泄露的信息。这和这些信息是否国家机密没有关系。”

驳:

第一、“非法拘禁公民赵紫阳案”的要害,是“非法拘禁”四个字。您若要反驳,就应当针锋相对在“合法拘禁”上下功夫。但是,您偏偏不(不敢?不愿?不能?不甘?),而是去大侃特侃被非法拘禁者是否犯罪。

好吧,本人就先退一万步,暂且依从了您,姑且认为赵紫阳犯了您所谓(律师当庭造谣!)的“泄密罪”。那么,我要问,这就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可以拘禁他人的理由吗?请给出中国的法律,其中哪一法哪一条授权了中国共产党、或它的中央委员会、它的政治局、它的政治局常委和(或)它的总书记有权拘禁他人?此其一。

其次,难道当事人的有罪,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否证吗?即使在中国现行法制体系下,任何个人的任何行为——即使是杀人犯、死刑犯——均不能构成任何其他人可以不经公检法司法程序便自行获得拘禁权的依据。因此,超越司法程序拘禁公民或他人——除了对正在实施的犯罪之即时制止和进行中的扭送警方之极短暂期限——就是犯罪,而不管被拘禁人本身是否另外负有刑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请问中共政权的蹩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这一条中关于无权行使逮捕、拘押、定罪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如果不包括,请给出法律依据;如果包括,那么中国共产党不经公检法的法定程序,无期关押公民赵紫阳致死,是否违法和触犯刑律,是否在公然地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法制?从而是否在您所一再鼓吹的“法制”中理当治罪严惩?

又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四条理由:

“4、赵紫阳在处理六四问题时,的确犯有错误。这一点,本人在文章‘赵紫阳懂得什么是民主与法治吗?’中,进行详细论述。”

驳:

在一个该谈“罪与非罪”的场合,竟然来侃“错与非错”。如此一个置“定义、事实、逻辑”于全然不顾的人竟敢脸不红、心不跳地声称“不会回避任何问题的!”、“本人讨论的重点就是定义、事实、和逻辑这三点”,其城墙倒拐般的脸皮,真足以让山河为之汗颜。

还请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五条理由:

“5、扩大人权的范围和概念,是需要通过发展法制来进行推动的。即便中国目前的这一行为不完全符合高级的人权概念,也是可以通过发展法制来进行完善的。

你提出的这一事件,的确是有意义。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寻找更加法制化的方法,解决类似赵紫阳的问题。美国连蓄奴制都可以通过发展法制得到解决。中国也是可以通过发展法制,解决类似赵紫阳的问题。例如,关于孙志刚案件,就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发展。”

驳:

第一、似乎终于开始不得不正视点问题了。不过,是否仅仅在口头上认可法制,得用正摆在您面前的这个案件来检验,请问鼓吹“法制”不遗余力的和合先生,您是否认为,依照《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关非法拘禁罪之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之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之规定等,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有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之规定等等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治软禁赵紫阳一案的主要责任人江泽民、李鹏一个“非法拘禁罪”,是符合法制的呢?

第二、很好,也得谢谢您提到孙志刚案,以及此案对中国法制进步的意义。可该案对中国法制的促进,首先是从惩罚该案中的一批犯罪分子开始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先生也不得不承认,赵紫阳案也必须首先从惩罚该案中的犯罪分子如江泽民之流来开始,才可能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呢?如果是这样,作为第一步,那就首先请和合先生立即改对当事人的无罪辩护为恕罪辩护。

最后,来看和合先生为中共政权辩护的第六条理由:

“6、为中国政府辩护是促进中国法制发展的最好方法之一。这是让中国政府学会用法制的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权力解决问题。让中国政府学会用法制原理为自己辩护,而不是用枪炮为自己辩护。

“中国政治缺少的最重要东西之一,就是:政府用律师为自己辩护。”

驳:

第一、这里,无论是将“法制”与“权力”,还是将“法制”与包括“枪炮”在内的国家强制力对立起来——就象和合先生一贯的思维那样,将“法制”与“民主”、“人权”、“自由”等等对立起来——都在在显示出,这位成天将“法制”喊得震天价响的饱学之士,对法制概念、法制逻辑、法制历史和法制实践的惊人无知和一窍不通。须知:世界上从无离开国家强制力的法制,离开了国家强制力也就无所谓法制不法制。

第二、对于您这位浮语虚辞、区闻陬见,空有为中共辩护之凌云志,却并无辩护中共之真本领者,依我之见,“促进中国法制发展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将您这位网上“法制大师”立刻毫不犹豫地送进普法扫盲班,以免天下人耻笑中共政府竟然无人。

(三)

证伪毕。谢谢和合先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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