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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燃料费依排气量征收 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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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汽车燃料使用费”根据“汽车排气量”来征收,而不是依实际使用燃油的数量,采(随油征收),这样的作法,究竟有没有侵害到人民的财产权?司法院大法官做出593号解释,大法官认为,这是主管机关考量稽征成本和技术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因此,并没有违宪,至于燃料费和牌照税一起征收,也不违反重复课税禁止原则。

一名蔡姓男子87年收到交通部寄发的“汽车燃料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不过,蔡姓男子认为,交通部依照“汽车汽缸总排气量”向汽车所有人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的方式,既违反母法授权范围,也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护的财产权,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失败后,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审理后,认为这样的征收方式没有违宪,:

至于“汽车燃料使用费”随“牌照税”征收,大法官认为因为两者的性质和征收目的并不相同,因此,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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