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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遭狗咬伤 被害人要求狗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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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颖、林俊宏╱北县报导〕“新闻学”虽然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是以下这件狗咬人事件,还真是新闻,因为被“凶狗”咬伤的被害一方要求凶狗“出庭”。

这件狗咬人,发生在台北县永和市,四月八日下午四时许,十岁的黄姓男童放学回家,在永和市得和路发现邻居饲养的咖啡色大型狗,这只大狗突然“抓狂”冲出屋外咬住他的左膝,当场吓得他大哭,黄姓饲主见状出面制止,但男童母亲发现后随即找饲主理论,双方话不投机,被害一方最后决定向警方提告。

男童母亲向警方说,黄姓饲主发现男童左脚被狗咬伤瘀青,不但毫无歉意,还语带嘲讽,表示愿意照顾男童一辈子啦,若男童伤势严重恶化影响人命,也愿“一命赔一命啦”。

男童母亲认为,对方态度恶劣,言语轻浮,因此当时就拒绝饲主提出以三千元红包和解,未料黄姓饲主当场翻脸,要男童母亲到法院提告,即使法院将来判他必须赔钱,他有钱也不给,大不了自杀或坐牢嘛!

男童母亲向警方说,她坚持提出伤害告诉,而且还要求饲主要带着“凶狗”出庭,并赔偿精神伤害十万元。

要求赔偿,不让人意外,但让警方伤脑筋的是“狗狗真能出庭吗?”

法界人士的看法是: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诉讼,司法权所及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但“狗”就是“狗”,不能成为“证狗”,也不会是负有刑责的“凶狗”,这可不是歧视动物喔!否则依现行司法制度,光是一开庭之始的“人别讯问”,法官如何与“狗”交谈,又是否该以“狗”的出生年月日、毛色、品种来取代身份证字号来识别身份?

再说,如果真要狗狗出庭,具结时,狗狗又如何能以人语宣示所说实在或据实陈述?所以凶狗出庭,在学理及实务上可说都不可行。

法界人士说,与狗狗出庭比较相近的是采取“勘验证物”方式,找来凶狗比对齿痕与被害者伤口是否吻合,再加上目击者证词及是否有监视器等设备拍摄到咬人过程,来厘清责任归属问题。

对这种狗咬人事件,法界人士有种看法,司法诉讼过程费时,民众对于赔偿方式或金额不满,或许可藉由地方人士获第三人居间斡旋,不必大小事都要“法院见”,以免耗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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