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登忠:报告文学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 第五章 人命案 (下)

韦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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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讯】农历七月十五的第二天,七号室同一天关进来两个新犯,他们是同一流氓案中的对方,三天后二人又同时被转到五号室。晚上约十点钟正下着大雨,卜朗(阿朗的父亲)被关进七号室。第一眼看上去,他像是一个众多姊妹家庭中的大哥哥,说话声音有些偏大,唯恐别人听不见。

卜朗确实是五姊妹中的老大,二十七、八岁、下有三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只有小兄弟还未成家。农历七月半,既是节日又是赶集日,小兄弟到十公里外的县城赶场,被高寨的人打,村里的人回来告知暴躁好斗的二弟阿生。小兄弟还未回到家,吃过晚饭,阿生就叫了十多个年青人到十里外的高寨找人报仇。卜朗是一个勤劳、老实的庄稼汉,这种打斗场合他从不过问,可他是大哥,有当大哥的责任。有一次阿生因一点小事冲到别人家里打架,卜朗听说后怕出大事,赶忙去把阿生拉回。阿生约好人就出发,没几分钟,他想应该也让大哥去,叫人回来喊卜朗,卜朗怕阿生出事,就一起前往。

走到距高寨五、六百米的道班队,碰上高寨的两个小伙,岑上前用电筒直射那两人的眼睛,那两人把岑打倒在地,岑大叫救命,众就冲过来,那两人就往寨子方向跑。其中有一人在马路坎上找到一根棍子立即返回公路,边舞边叫向前冲。他当过兵,开过车,当时正在一所职业学校司法班学习,在当地没人敢惹他,有一些人曾遭其毒打,只是没有引起什么严重后果。他有胆量,也敢冒险,一根棍子把那十多人都冲散,那些人就拣起石头、砖块乱打,他挡不住,跑到道监狱倒地而死。当时一片混乱,他们知道高寨的人马上就到,有些人朝河里冲去,有些人沿公路方向跑,沿公路方向跑的三个小伙被高寨赶来的人杀成重伤。卜朗与几个人往河里冲,他们当时并不知道那个人被打成什么样子,逃回来的路上卜朗说:“刚才我打了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回来没多久,有人传来消息,那人已被打死,当晚阿生带去的十四个人除了三个受重伤住进医院外全被被抓获,第二天高寨也有三人被关进监狱。

几天后,卜朗问我:“我被提审两天一夜,那股长总是问‘你甩了两块石头后听见‘扑’的声音没有’,我说没有,他不信,问了不知多少次”。“两天一夜没睡觉,我很累,他们又一个换一个不停地问我听见‘扑’的声音没有,我就乱说听到,股长在纸上写了些什么,再问几句就叫我盖手印送我回来,他反复问那句话不知是什么意思”?我没有正面回答他,我想起魏案中魏乱供认说他砍田臀部那一刀以及我自己在不耐烦时乱回答老局长的“有煽动性”,我问卜朗:“你到底听到没有”?他说:“没听到,乱甩了两块石头就向河里跑去”。从直觉我相信卜朗的回答,他本来听力就不太好,不过当时我并不认为那“扑”的一声会给他带来厄运。只好对他说下次到预审股或检察院时按事实讲就是了。预审股提审回来,卜朗说还是那个股长审讯,他不敢讲,中级人民检察院审讯时没问那句话,起诉书上也不提,(只是后来判决书上有)律师接见时他讲了但不知律师记下没有。

案发后一、两个月,被关进来的十一个人除了挑起事端的岑、带人去报仇的阿生和“我乱甩了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的卜朗。其余的人陆陆续续释放回家,高寨关进来的三个中也只剩下一人。高寨的那个小伙未满十八岁,他很有哥儿义气,把杀人重伤的责任全部承担过来,有人说他有可能少管三年,有人说卜朗他们宣判后他被释放回家,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他没有被送交司法机关,因为无论对方重伤多少人,在法律实施时死者一方总是赢家。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发下来,挑起事端的岑被免予起诉,卜朗和阿生两弟兄都是流氓罪,卜朗排在第一位。

卜朗的妻子及他的父亲把准备用来建房的砖卖掉给他们两弟兄请律师,卜朗的辩护律师姓田,我知道是一个较为优秀的律师。中院开庭审理那天,公诉人对田律师提出的一些事实表示认可,审判长对辩护词几次点头表示赞同,阿生的律师雷只讲了几句没有多少价值的辩护词,死者的父亲及辩护人龚律师没有讲话。田律师辩护主要内容是:被告不是流氓因伙的组织者,不是主犯;被告是在远处乱扔两块石头,而死者是因砖头、石块击中头部而死,十几个人一阵乱石打,又是夜间,很难确定是哪一个人击中死者;死者也有责任,当岑去挑衅后,死者先动手打岑;据查死者的同伙曾劝死者说他们人多,不要回来,可死者以为当过兵,想充当英雄,提想木棍乱舞乱叫才被乱石打死;岑是流氓罪主犯,不应该被免予起诉。因起诉书上只有流氓罪,律师也只能从这点进行辩护。

据刑法第160条流氓罪最高刑为十五年,也就是说即使卜朗被当成流氓罪的主犯并被判处最高刑期也只是十五年,从开庭的气氛来看,卜朗不会超过十年。即使判他五、六年,我们也觉得重,因为无论你人哪一个角度去看,卜朗却是哪种应该被关进牢房的人,除非是过失犯罪。

牢房里大多是游手好闲、奸诈狡猾、心狠手辣之辈,象卜朗这种人很少见。在七号室三年时间,有160个牢犯曾与我关在一起,阿信、阿故、卜朗是那种从没想到要犯罪,从没想到要占别人便宜,从没想到要做亏心事,与世无争,是三家村里勤劳、朴实的庄稼汉。阿信他们那地方荒山多,牛马一年四季都放在山上,几乎成了野牛野马,有一段时间牛马感染一种病,其他人碰上一头病牛,几锄把牛打死,阿信和他们抬回来每人分得十多斤牛肉。又有一次江水把一头死牛冲到岸边,他们几个抬回来分。尽管没有原告,可因为同伙有其他案子牵连,并且在他们那儿打砖的离该地不远的一位老广也参与分死牛肉,派出所把老广捆了两天又不给饭吃,老广后来上吊自杀,他们那边的人到这边来闹几次,不好交差。最后这边的派出所等部门突然把死牛的价格提高达到立案所需最低价格以上,阿信他们被抓,他被判一年。

阿信和其妻子都是孤儿,还借住其叔家的房子,他的话的话很少,谈的几乎都是种田、砍柴、打砖、烧砖之类。在《告状》一章叙述的阿故话题稍多一些,他被冤枉坐的两个月牢房谈的也大多是桐林、茶籽林,他苦干了好几年桐林才挂果,茶籽林可还要等几年。卜朗家没有桐林也没有茶籽林,冬春那几个月主要是栽辣椒、栽茄子之类早熟蔬菜。这几年,他用手推车到城里来拉大粪,来回要四个多小时,“拉了无数趟”,“有大粪放的辣椒长得好,结得又多又大,一抓就是一大把,舒服得很”,“卖辣椒得钱就去砍十多斤肉,猛吃几天,自己苦挣来的钱,吃得最香”。农民很苦,每当看到自己的劳动果实,他们也很满足,他们欲望很低,只要有肉就够了。

卜朗看不惯那些霸道、爱占便宜的牢犯,即使是这些牢犯也对他没有是怨言,他没有什么值得挑剔的,他从没有邪念。因为他怪阿生害他坐牢,我曾批评他说:“你是大哥,替你兄弟承担一点责任应该的”,他只是哭,不言语,后来我很后悔。卜朗是那种还没有受到文明价值观腐蚀的纯朴的农夫,他没有欲望要别人对他有好感,没有欲望想成为道德之楷模,他按照其本性去生活,没有隐瞒,没有虚饰。他是孝子、是模范丈夫,也是大男子主义,他恨他的父亲,因为母亲生病时父亲不准他接过去医,其父后来去讨一个远近闻名的寡妇。“我父亲毒得很,分给我的单车,他有事无事拿去用,我睡的床板也被他从床上拖回去,我二弟和父亲一样,一个不让一个,他们把堂屋隔成两半,一、两句话不合,二弟就打,活该”!有人问:“你判了刑,你妻子会不会改嫁”?他脸色立即沉下来,他无法想像妻子会另嫁他人或是对他有什么不忠。他说其父亲“花得很”,其后母“骚得很”。

卜朗是在冬月份开庭,从那以后中院又下来几次,一次是给朱、叶、还有我发起诉书,朱几天后开庭,腊月二十四以盗窃罪处决,叶因和嫂子通奸后用毒药害死其亲哥哥被判死缓。中国新年过后中院又下来给抢劫犯班等发起诉书,四月份对我的案子和班等的抢劫案开庭审理,班、陈、杨因抢劫多次被判处死刑,刘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卜朗一直没有宣判,直到开庭后五个月即96年5月3日,严打运动正在开始,卜朗和其二弟阿生被叫出去在岗楼外的亲友接待室宣判。

中院下来几次都没宣判,卜朗对牢友们念了几次:“是不是会被判死刑?”牢友们也都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按常规流氓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即使严打时期按照83年补充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只是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审讯时也说:“因为你们来时并没有带凶器,连棍棒都没有,所以是流氓罪”。卜朗不是首要分子,没带凶器,死者只是被乱石击中而死并非危害特别严重。可是我想起魏案,只要法官要你死,他们总会找到罪名。那时我在伙房干活,听到卜朗对阿生说:“兄弟!是你害了我!”此刻我不敢相信卜朗被判死刑,直到干部叫:“上脚镣!”我才明白那的的确确是事实。卜朗被以流氓罪判七年,故意伤害罪处死刑,执行死刑,阿生以流氓罪判处十年。我哥来看我时人们都披上大衣,他却没有袜子穿,他把我从小带到大,送我读书毕业,还要去找活路挣钱拿来牢房里给我…… 我不敢再往下想,我曾发誓绝不在牢房里掉一滴泪,然而当看到卜朗被上脚镣时,我忍不住。我为一个杀人犯之死而掉泪——倘若人们认为他是杀人犯的话,这是否可笑?为卜朗掉泪的牢犯不只是我一个人,七号室里还有三、四个牢友,为一个从前素不相识的牢友之死而哭泣,以前从未有过。

“严打”就象狂风暴雨,律师都感到恐惧。田律师没有来,我帮卜朗上诉,上诉时我尽可能委婉用词,以免激怒高等法院,这是我能尽的最大努力。上诉理由除了律师的一些辩护词处,我补充了一些,尤其是对83年人大补充条款的分析,第一条第2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这一款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死刑,可上诉人只是随便拣两块石头乱扔过去怎么会是“情节恶劣”呢?把十几个人一阵乱石所造成的后果全推给一个人承担,这种“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审判方法违反刑法第22条,即共同犯罪中应按照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并且根据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该案开庭后拖了五个月才宣判。

几天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位约三十岁左右的一男一女下来复核,当时我正在接待室给他们倒水,他们第一句话就问:“是谁把死者打死”?卜朗并不认为乱丢两块石头就把死者打死,可判决书认定是他打死,他无法解释。他是少数民族,全村没有一个汉族人,讲的几句汉话都是偶尔到县城来赶集和在牢房里学到的,大多时候也只是同本民族的牢友闲聊。他请求让人代为翻译没被允许,后来不知他怎样回答。卜朗宣判一个月,我被收回七号室又同他在一起。他并不象其他死刑犯,他们罪有应得,并不因为判处死刑而怨天尤人,他们能坦然地去面对死亡,无论如何怕死,都要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免得被后人耻笑。卜朗没有那些欲望,他没有要为理想、为正义、为父母或兄弟而去死的那么高的思想境界,他仅仅是因为讲实话“我乱打了两块石头,不知打中没有”而死,“即使要枪毙我的时候我也要讲:‘该死的不是我而应该是阿生’”。每到赶集日即可能判刑的日子,他都把所有的东西收拾好,带起脚镣站在风坝的门边,他不想给武警添麻烦,他苦笑说:“别人收好东西,穿好衣服不是去干活就是去赶场,而我是去死”,此时他的眼泪早已哭干。

又到赶集日,卜朗照例把东西收好,吃过早饭,他一人孤零零站在小风坝,两只手提起系脚镣的布带以免弄出响声,牢友们不忍心看到他被武警拖出去的情景,都回到铺上。卜朗说:“韦老师,这辈子无法还清你对我的恩情了”,我又能说什么呢,他慢慢移向铁门,从门缝里看到武警冲过来,他说:“今天判刑”。几乎与此同时,铁门被打开,他就站在门前,把干部吓了一跳,他说:“我自己走”,武警不容分说把他拖到大风坝按在地上五花大绑,衣服裤子全被踩脏,捆好以后还是没让他起来,一直爬在地上几乎有半小时。而一起被处决的故意杀人犯、流氓犯潘就轻松得多,临死前还象个英雄。潘曾是陵园案的参与者,因另一案件少管三年。在娱乐场旁的大街上,十多个帮派成员及几百人的围观中,在决斗时——“单挑”把同类赵砍死,赵是法庭庭长之子。潘是自己从监室里走到大风坝,他只是跪在那儿让武警捆,新西装一点泥污也没有,看起来武警对潘很友好。卜朗常常用土话说:“我们农民总是受欺负,总是比街上的人低一等”,临死前的情景强化了他固有的观念,他把这一观念带到另一个世界。我们以为最公平的莫过于死,富人与穷人,国王与乞丐都要死,然而对卜朗来说死也不公平,他与潘的对比就是例证。到了另一个世界,到了鬼的世界,农民还是农民,街上的人仍就是街上的人。

曾看到枪毙情景的“老板纳”说:“穿西装的那个一枪就打死,衣服裤子全被弄脏的那个年龄要大一点,旁边的人都说:‘可惜啊!他是为他的兄弟而死’,打第一枪时他没有倒下,打第二枪后他转过脸看武警,又打第三枪他才倒下,但脚还在动,武警又再补第四枪,从没有听说一个人要打四枪才死,最多两枪就断气”。因为他本不该死,这是对被处以死刑的最后抗议。

死者一家也是平民百姓,开庭时受害者的父亲和辩护律师也没什么要求,从法律上我找不出哪一条哪一款能对卜朗处以死刑,即使是83年的补充规定,然而想要你死,不一定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我无法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解释,经牢友提醒而豁然开朗。卜朗曾对牢友们说:“大约是七、八岁时,母亲带我去算命,那人说我二十七、八岁有大难,今年是二十八,没希望能逃脱”。有个会看手相的赌徒被关进来,卜朗问他上诉是否有希望,他摇头:“命中注定”。人总是要死的,早一点或晚一点而已,即使多活几十年,在时间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在人世间多受这一瞬间的折磨有何意义呢?从哪里来就该回哪里去,本来无生也就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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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的魏、文还是卜朗,虽然了解详情的人会认为结果出乎意料,可是在老百姓中并没引起什么波动。杀人偿命是中国人之传统,即使是卜朗,局外人也会认为对方死了一个,另一方也应该死一个,至于两弟兄谁死都一样。然而杀人偿命是指杀死人才偿命还是只要被 认为有杀死人的动机就必须偿命?因为学校领导乱扣发学生的奖学金,学校管理混乱等原因,我同几位教师组织学生罢课。A县公安局问我:“你是否受陶案的影响而做出这样的行动”?这一问增加了我对陶案的兴趣。陶是四川来的补鞋匠刘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据老李说:“刘那小伙太令人讨厌”。刘来收税时不是挑这就是挑那,不是骂这个就是吼那个,补鞋匠们说:“那人讨厌到了极点”。有天早上刘来收税,陶说早上还没有人来补没有钱交,刘边踢陶的补鞋工具边吼:“交不交”?,陶说:“下午交”,于是刘把陶提起来打,陶手上本拿有割皮子的刀,拿刀子的手一划把刘的下鄂划出血。陶知道闯祸,跑掉了,刘的同事带刘到医院住了几天。

刑侦队把陶抓获,一顿毒打肯定免不了。下鄂的确是个要命的地方,不过住那几天院是做个样子而已,没有缝针(要是缝针肯定会出问题),连轻伤都谈不上,要是老百姓之间发生这种事,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赔礼道歉私下了结,尽管极其危险,可是后果太微不足道。如果是反革命案件,有了行动没有后果也可能被判重刑,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除了考虑行为之外,更主要的是以后果的严重程度作为量刑标准。你捅了别人一刀,别人躲闪开,只刺破了衣服,你什么事都没有,可要是别人躲闪不及,他被捅死,你必必须赔命,量刑时主要不是决定于你捅的那一刀,而是决定于那一刀所造成的后果。正如魏、文以及卜朗,如果死者不死或只造成一点轻伤,谁有闲心去抓他们。然而补鞋匠陶划了工商局刘一刀,性质绝然不同,后果极为严重,正如奴隶胆敢打奴隶主一棒,那不是单一的一棒,而是奴隶要造反,是奴隶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宣战。补鞋匠阶级陶竟然胆敢以下犯上,用刀划了正在执行国家公务的刘,这不是下等阶级对上等阶级的挑战吗?胆大妄为,必须要杀一儆百。陶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每当看电视时,看到外国的成年人挥舞着小旗,为许多与无关如战争、人权等游行示威,我们就以为他们怎么会那么无事找事,怎么会那么缺乏理智,难道不怕被开除公职,不怕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怕被关进牢房吗。反观自己,中国的成年人太现实、太理智,不会去做无畏的牺牲,他们也很可怜,上有老下有小,养家糊口是第一重要,自己的前程是最、最、最重要,档案里不能有污点,什么正义、公平之类的玩意儿全是无聊话题。青年人和老年人却不一样,他们的思想里有着幻想的成分,他们有正义、公平之渴望。A县是小县城,青年人大多在外地念书,留下来的大多是不三不四的无业青年,已经就业的青年人他们的思想也已步入成年人的行业,太现实、太理智,剩下的有公平正义之渴望的只有那些老爷子、老妈子。陶被中院判处死刑,人们愤怒了,可是他们等待高级法院的复核。上诉、复核都维持原判,十月×日(也就是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行之际)法院公告:“定于十月×日对故意杀人犯陶沙江执行枪决”。怒不可遏的市民们,尤其是五、六十岁的老爷子、老妈子近百人以及陶的阶级兄弟们,补鞋的、拉板车的、搞清洁工的、搞拌泥浆搞粉刷的…… 数百人去把法院团团围住,要求改判。权宜之计,法院决定当天不宣判。

在专制社会里,老百姓是臣民,不是公民,他们的示威,他们的抗议犹如肥皂泡,倘若示威是有组织的,组织者可能要被逮捕判刑,幸好这一次请愿没有组织者,是自发的,是不约而同的,否则会有无辜者因为“煽动罪”而锒铛入狱,正因为是不约而同的请愿,就不可能再有第二次。两个星期后陶被枪决。补鞋匠对我说:“陶应该被枪毙,活下来也是个累赘。宣判那天都是由两个武警提起来,他不能站,双手下垂象断了似的。”因为陶早已被刑侦队打得脚断手残。

欣克利打的几枪差点使美国总统雷根丢命,他只是被证明有精神病了事。在“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做主人”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补鞋匠陶一刀使为共产党收税的刘造成轻微伤害而被处决。唉!帝国主义真荒谬!雷根输给欣克利;社会主义优越到极点;你碰我一根毫毛,我就送你上西天!

把管教干部打死牢犯作为这一章的开头,把陶案作为这一章的结尾,人们可以看出两个不同阶级较量的结果。在那混乱的无法无天的年代,柔石、殷夫被枪决,鲁迅还经能写《为了忘却的纪念》,现在人们不敢写,即使写也不能发行,倘若有天因漏查而见诸报端,我不知道是否还能象鲁迅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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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的角被看,任何事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原子核在中间,电子在核外高速运动,诸事无常;从宏观的高度看,物质不灭,质能守恒,地球万古长青。无论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生与死似乎都没多大意义,它只是自然进程中之某一点。对人来说,那可不一样。尽管生、死也只是诸多变化中一种,是人类通过感官或别的方式感知抑或检测到某事前后不同,或者与被认为是同类相比较有差别;尽管生、死在时间流中犹如电光石火般一闪,可是一旦把这“一闪”放大,里面的诸多变化就充满着是非、苦乐、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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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看中国,是看我们制订了多少法律法规,其内容如何;中国老百姓关心的不是法律法规的内容,而是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在法制建设及执行上与那扭曲的、荒谬的、疯狂的、无法无天的恐怖时代——“三反五反”“反右”“文革”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为了自慰,为了麻庳人民,纵向比较是一剂良药,可是这种比较只能让内行人耻笑,让人感到厌恶。我们的法制理论已步入文明国家之列,执法状况却与理论相去甚远。对外界,我们自我标榜为文明之邦,依法治国,可关起门来,想压就压,想捏就捏,我们成了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曾在一篇报纸上读到:大赦国际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时指出,某年美国至少有一例被判死刑的冤案,偌大一个国家,一个冤鬼就使其遭到如此批评,想想我们国度,冤屈知多少?

我们注视蚂蚁时,是从群体、从统计学的角度,而我们注视人类时,怎么能忽视个体存在呢。“法律部分”讨论的是个体的人权,因为被卷入法律纠纷中的几乎都是个体。我们可以要耍一些无赖:“我们国家建国只有五十年(暗示49年以前‘中国’就象部落而非国家),人民文化素质低,文明程度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无暇顾及那些‘犯罪分子’的权利”。然而,对集体、对普通百姓、对农民,我们做了哪些好事?又做了哪些本不该做的事?

—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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