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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计充老板 顶罪被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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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胡乱顶替他人当老板小心吃上官司!

男子林信权至吉佛瑞德公司应征职员,但面试者却表示要让他当老板,林信权同意后,公司立即要他担下公司虚开发票一亿余元的逃税罪责,除月薪外再多给他3万元红利,但双方的诡计却被台北地院法官陈慧萍识破,逃税部分,林信权获判无罪,不过他得面临顶替罪追诉,这部分已由检察官另案侦办中。

遭法官认为涉及顶包案者,除了林信权之外,另包括姓名不详的“阿才”及吉佛瑞德前任负责人陈正忠、会计苏钰郎等人,至于真正涉嫌逃税违反商业会计法者,法官认为应是陈正忠等人,也将由检方侦办。

判决书指出,90年间,虚设行号的“吉佛瑞德广告公司”,开立了45张发票给丽丰、宇峰、民祥、采慈、瀛陞及野治等6家公司当成进货凭证,面额共1亿3074万余元,帮助这6家公司逃税653万余元,遭国税局盯上。

90年11月29日,国税局欲约谈“吉佛瑞德广告公司”负责人到案说明,但就在约谈的前夕,43岁的林信权前往公司应征,当时的面试官“阿才”不仅录取他,还让林某当老板,林某录取后,第一个任务,就是要至国税局接受约谈。

国税局调查后,认为林信权涉及逃税,公司虚开发票属实,遂将他移送检方侦办,林信权也因此遭检察官起诉。

但台北地院审理时,林信权察觉事态严重,自己恐被判刑,他连忙向法官表示自己并没有逃漏税的意图,并强调是在接受国税局约谈的前1日,才签下让渡切结书,正式接下吉佛瑞德公司。

法官比对资料后发现,吉佛瑞德虚开发票的确是在林信权到职前,遂认定他未涉及虚开发票,但林信权意图扛罪,已涉及顶替罪嫌,法官遂将林某等人移请检方另案侦办。

顶罪犯法 最重囚5年

在顶替案中,不论是担任什么角色,只要有参与,即触犯刑法第164条顶替罪或第210条伪造文书罪,最重可处5年徒刑,而且顶替者若被判有罪而入狱,所服的刑期,也无法用来折抵日后因顶替罪而被科处的罪责,更无法请求冤狱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尊未依约定给付人头安家费,出面顶替者也无法要求对方履约,因依民法72及180条规定,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障,顶替无疑属违法行为,若本尊不付安家费,充当人头的分身,也只能认赔,无法求偿。(记者刘志原 )

人头老板 下场多凄惨

记者赖仁中╱特稿

一辈子没当过老板,突然被人请去当老板,还拿钱给你花,这种好康,鬼才相信;可是,仍然有一堆人“被请去当老板”,最后好处没捞到,个个沦为阶下囚。

这就是当“人头老板”的下场,好命一点的,只涉伪造文书罪,倒楣的,还会成为犯罪集团共犯,被追加诈欺、伪造有价证券甚或更重的罪责。

典例如下,最高法院数月前才将一名“人头老板”判刑3年4个月确定,萧某是在91年9月间到“台X经贸公司”应征,明明应征职员,人家却请他当负责人,他也不细想,立即同意。

公司不但安排他在独立办公室上班,工作轻松,偶尔还可坐在办公桌前面试求职人,但不过月余,幕后大老板跑了,萧某一毛“薪资”也未领到,还变成诈欺共犯,因为这家公司是诈欺集团犯案用的烟幕,公司佯称招募人才到中国工作,应征者一经录用,先交办理台胞证及机票费1万5千元,求职者交钱后,一直没下文,才知上当,经向警方报案,主嫌多数消失无踪,只有“负责人”萧某和一名吕姓共犯被逮。

萧某在法院大喊冤枉:“我只是受雇而已,他们叫我做什么,我就照做”;但法院认定他“该参与的,都参与了”,为全案共同正犯,无可宽贷,将他判罪确定后送入牢狱。

太多的实例显示,被人诱去当人头,一点也不好玩,尤其诈欺集团,首脑往往既狡猾、手脚又快,或在犯行中几乎不出面,等到捞够或犯行穿帮,首脑溜走无踪,留下人头成为扛罪的待宰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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