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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航业法 国内海运航线改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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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一日电)台湾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航业法”修正草案,将国内固定航线由许可证制改为登记制,并将船舶出租视为一般租赁行为,其契约行为适用海商法或民法,不必以许可行业规范。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交通部表示,航业法在一九九五年修正公布已逾十年,期间曾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实务管理需要,两度修正部分条文,但航运事业经营环境复杂、变化激烈,并为提供业者优质经营环境,保障大众消费权益,拟具航业法修正草案。

航业法修正草案规定,船舶出租属一般租赁行为,为尊重市场自由竞争,其契约行为应适用海商法或民法,毋须以许可行业予以规范。

为使国内海运经营制度与国际接轨,并提供船舶运送业营运弹性,修正草案将经营国内固定航线的许可证制改为登记制。船舶运送业经营国内固定客运航线的停航或减班,由事前核准,修正为事后备查。

考量地方政府为照顾离岛居民海运需求,有自行经营船舶运送业的必要,修正草案增列政府机关 (构)经交通部许可者,其组织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修正草案也增订业者须依主管机关所定保险金额,投保营运人责任保险、旅客伤害保险等规定。

另外,船员法已将船员训练、雇用及违法行为的处分等事项纳入,为避免法规竞合,航业法修正草案删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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