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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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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五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与司法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初审通过政党法草案部分条文,明订政党不得直接、间接或利用他人名义经营或投资任何营利事业及大众传播、公共通讯事业。

立法院内政及民族与司法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午并案审查亲民党团、台联党团、国民党团及行政院版的政党法草案,行政院版政党法草案共四十四条,初审通过部分条文,明订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利用他人名义经营或投资任何营利事业及大众传播、公共通讯事业。

台湾团结联盟立委黄适卓(台北市)表示,中国国民党企图在政党法通过前把党产通通卖掉,根据他统计,国民党主席马英九任内出脱党产得利约新台币两百零五亿元,十月出脱的幸福人寿股权,更获利五点六五亿元,他要求国民党党产应全部归还于民。

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台北市)表示,政党法是为了让政党永续经营、健全政党政治,因此规定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可以从严,但不应规定政党连办公处所都不能拥有。

黄适卓质疑,若政党可购置不动产供办公使用,将造成难以分割及界定的困扰,政党也可能隔间出租或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不动产投资。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赵永清(台北县)也说,大家对政党是否能持有或运用不动产有歧异,他建议切割处理,先通过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即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利用他人名义经营或投资任何营利事业及大众传播、公共通讯事业。至于,政党是否能购置不动产相关条文的争议先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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