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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警示不明 陷害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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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健森/宜兰报导〕全县各地无论省道、县道、乡道常有各种道路工程,除了造成交通阻塞,更成为用路人的陷阱,目前光在地检署,至少还有十多件官司是因道路施工导致的交通事故,至于自认倒楣或私下和解的案件,数量更惊人。

有检察官私下说,施工单位显然未尽责工地周围依规定设置警告标示,也未指派人员疏导交通,便宜行事的作法几乎可说是草菅人命。

警示灯故障 骑士摔伤愤告包商

前阵子礁溪乡省道台九线礁溪路七段拓宽工程,道路两旁的路灯都拆除,但施工单位仅在工地周遭摆放反光牌及“故障”的警示灯,一名机车骑士夜间行经,看不清路况,闪避、刹车不及而摔伤,事后愤而控告承包商涉嫌伤害。

另一件更离谱,有机车骑士深夜行经正在施工的台九线,也是因为警示措施不足,竟连人带车直接撞了上去,这名骑士竟然整个人“插”在工地的钢筋上晕死过去,还好早起运动的民众发现,赶紧报警,这名倒楣的骑士被插在钢筋上两个多小时后才获救,虽然保住一命,脾脏仍被切除。

道路施工警告标示不清,不仅危害到车辆驾驶安全,甚至连工地的工人也会因此受害。去年县政府旁的省道台九线曾发生一起车祸,一名轿车驾驶因为没看到前方正在施工,整辆车撞进工地,结果工人被撞成重伤,送医不治。

公设造成损害 民可请求国赔

法界人士说,因道路施工酿成的车祸,当事人如果不幸伤重致死,检方将依过失杀人罪嫌主动侦办;如果只是受伤,属于告诉乃论,伤者如果不愿自认倒楣,可对包商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诉;此外,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万一不幸碰上类似遭遇,民众也可以考虑请求国家赔偿。

例外原则 让禁挖期形同虚设

〔记者游明金/宜兰报导〕县政府订有“宜兰县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工程单位开挖道路须提申请,每年9月16日至次年元宵节为禁挖期,未经申请挖掘道路或违反规定未作好安全维护设施,可罚款一万元至十万元。

宜兰地区经常可看到道路挖挖补补,部分工程工期过长,未及时作好回填,导致遇雨泥泞、晴天扬尘,造成环境污染,不仅如此,施工造成行车不便,险象环生,部分道路回填未落实,路面颠簸难行,经常造成机车骑士滑倒。

县府九十年2月颁订自治条例管理,依规定,各管线单位开挖道路一定要申请,乡道向乡镇市公所管理单位、县道与省道向公路总局申请;工程单位要检具申请书、施工计划书、施工范围位置图、管线埋设平面图及标准横断面图等文件。

为了不让道路经年在挖,自治条例中订有禁挖期,却又有例外原则,例如与国家重要建设有关管线工程、既有管线紧急修理工程、道路交通号志管线工程及民生接水、接电(信 )、视讯网路等紧急需要者,还有经主管机关核准者;由于规定宽松,禁挖期形同虚设。

依据规定,挖掘道路须做好安全维护设施,包括须在施工位置前方及后方设立施工标志,日间设置安全措施,夜间加挂警示灯,人孔周围及管沟两侧,须设围篱或遮栏,工地现场还要有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核准文号、承包厂商、预定开、竣工日期、连络人地址及电话号码等。

县府表示,未依规定申请或擅自变更挖掘道路面积、路段、未依规定回填或作好安全设施等,可罚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并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或修复不符规定者,得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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