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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妨碍哺乳 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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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相美/台北报导〕台北市政府市政会议昨天通过“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明订不得妨碍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违者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包括较大型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大众运输系统、市场、剧院等6大类公共场所均须设置哺集乳室,违者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自治条例须送市议会审议,最快明年实施。

日前有妇女于台北故事馆哺育母乳却被请出馆外,引发各界对于妇女哺乳权的讨论。卫生局长宋晏仁表示,世界卫生组织主张,哺育母乳是天赋人权,妇女有权利在任何场所依照婴幼儿需求哺乳,但国内妇女在公共场所哺乳时,常遭遇歧视、不平等待遇,希望藉由自治条例,推动妇女公开哺乳权。

卫生局指出,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时,除非有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妨害公众通行的安全秩序,任何人均不得制止驱离。公共场所包括不特定人可自由进出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公车、渡轮、火车、捷运。

自治条例也明订6类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哺集乳室,包括员工人数逾50人以上的政府;地区医院以上之医疗院所;员工人数逾50人的国小以上各级学校;火车站、客运转运站、航空站、平均日运量逾5万人的捷运转乘站或端点站;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公尺的戏院、剧院、电影院、集会堂、演艺场、各类零售批发市场,主管机关也能依照需要,另行指定场所。

卫生局表示,哺集乳室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公尺,应有独立进出的门扇、明显的标示、未使用时不得上锁、不得堆置杂物。哺集乳室内必须设有靠背及扶手的椅子、饮水设备及洗手台、电源设施及空调通风设备、有盖垃圾桶、尿布台、使用状况的标示及紧急安全求救铃,哺集乳室若设置于办公场所,另应增设冰箱,违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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