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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报税 依是否居住在境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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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台湾的外籍配偶越来越多,五月报税开始,近来国税局接到不少民众洽询配偶是外国籍,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的报税问题,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文宗指出,外籍配偶的报税方式,因是不是居住在境内有所不同。

陈文宗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与外国籍配偶,如都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也就是在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以上,则各类所得就与其他一般配偶相同,应合并办理结算申报,也可列报相关免税额、扣除额。

若纳税义务人本人是境内居住者,但外国籍配偶不属境内居住者,则配偶取得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还是可与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并可减除相关免税额与扣除额。

但若不与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除不可减除相关的免税额、扣除额外,外国籍配偶取得属所得税法规定应办理扣缴的各项所得,如薪资所得、利息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时,所得税部分应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给付单位于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

不属扣缴类目的所得,如财产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等,陈文宗说,则应于申报期限内依相关规定申报纳税。不过,若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就应于离境前向国税局办理申报,依规定税率纳税。

陈文宗补充,若配偶选择不合并申报,则代表他的所得不并入纳税义务人本人综合所得总额中申报,所以,所扣缴或申报的税额,也不得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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