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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卫二号延后发射罚款争议 国科会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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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七日电)报载福卫二号延后发射罚款发生争议,行政院国科会今天提出澄清,当初延迟发射,因为难以认定为可宽宥延迟,遂于93年10月迳将OSC公司合约款先行扣减延迟最高额度后付款,尔后双方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调解,均愿接受调解。

国科会表示,对福卫二号延迟发射罚款事宜,国科会及国家太空中心依约规定要求延期求偿,并于93年10月迳将最高罚款上限364万7370美元先行扣款,以确保我方权益,并无放弃循法律途径求偿之情事。

福卫二号于93年5月21日发射成功,国家太空中心对OSC公司自93年元旦至发射日为止所产生的延迟发射,因难以认定为可宽宥延迟,遂于93年10月迳将OSC公司合约款先行扣减延迟最高额度后付款。

国科会指出,国科会的法律顾问理律法律事务所建议国科会可同意依合约条款由OSC公司向工程会申请调解,OSC公司于93年10月间,依采购法主动向工程会申请调解。

工程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召开调解会议,邀双方代表陈述意见,并审查相关文件以及督促合约商补充佐证资料,工程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初步认定地震及点火器备品被征收两项事件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并于93年12月23日提出调解建议,由OSC公司补偿福卫二号因延期之所有额外经费,约新台币1738万余元。

国科会接到工程会调解方案后,基于最具争议的地震及点火器备品征收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且依工程会调解方案解决履约争议属合法程式,为避免双方陷入契约条款的争执而耗费时程及争讼费用,在发射延迟所受损失已全部获得补偿条件下,国科会接受调解方案。

由于双方均以书面表达接受意愿,94年1月14日例行召开的公共工程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调解成立,视同民事诉讼的确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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