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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败诉定谳 须付买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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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综合报导〕争讼多年的台北市政府向台电公司收取“道路使用费”案,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地方政府基于维护、管理成本、使用者付费及规费法等规定,有权对公有道路上相关设施物征收道路使用费,昨日判决台电败诉,须支付九十、九十一年度变电箱、电缆线等设备的道路使用费五千五百多万元给北市府,此案定谳。

针对这项判决定谳,内政部表示尊重。台电则表示,去年修法后付费费率已有法可循,预估台电每年支付的道路使用费约四亿多元。中华电信也表示,去年开始缴交“道路使用费”给地方政府,由于前二年优惠半价,今年和去年都是缴二亿元,明年起,每年约需缴四亿元。

据了解,目前台北县、桃园县、基隆市、宜兰县与苗栗县等地方政府都已开始征收或立法中准备开征道路使用费,且征收对象不只是台电,其他使用到路面的事业单位都是收费对象。

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尚有一起类似案件仍在审理中,高市府财政局从民国八十七年起根据“高雄市市有地装置与埋设管线计收使用作业原则”,向中油收取管线道路使用费,连续七年总金额达三.二七亿元,中油都拒缴,并向财政部提起诉愿,财政部审议结果支持高市府,全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高等行政法院已判决高市府胜诉。

由于本案影响深远,因此,两年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台电败诉时,开征道路使用费适法与否即引发不小争议。

据了解,内政部为此于去年3月25日颁订“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使各县市道路使用费征收法制化,并溯自去年1月1日施行生效。

北市府征收道路使用费,是依据八十九年制定发布的“台北市道路设置设施办法”,依收费办法,凡是使用台北市道路设置竖杆、变电箱、电缆线、候车亭、送电塔等十多项设施,都应支付道路使用费。

台电则认为,依电业法应可无偿使用,且地方政府开征规费,应以自治条例订之,北市府所订的收费办法仅属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条的自治规则,收取道路使用费违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11月判决台电败诉后,台电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决台电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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