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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所得清单供报税参考 非报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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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四日电)为便利台湾纳税义务人,每年综合所得税申报前,纳税义务人可向台湾各地区国税局申请所得清单。不过,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强调,清单仅供参考,日前有一纳税义务人以清单不完整为由,漏报所得新台币90万元,但仍遭补税罚锾。

国税局表示,这名纳税义务人是漏报配偶营利所得90万元,除遭国税局补税外,还被依法处0.2倍罚锾,也就是7300元。

虽然纳税义务人不服,主张是根据向国税局查询的所得资料参考清单申报综合所得税,因清单资料不全,导致漏报,并非蓄意逃漏税,不应处罚。

可是,全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纳税义务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仍遭败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内容指出,依财政部发布稽征机关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资料作业要点规定,“纳税义务人查询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如有其他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仍应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华民国境内如有所得,就应应依法办理申报,参考清单所列的所得,不是报税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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