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屏东县劳工局呼吁:雇主资遣员工离职前10日通报

人气: 10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何秀娥/屏东报导)有关就业服务法第33 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应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屏东县政府劳工局呼吁,雇主于被资遣员工离职之10日前,务必办理资遣通报,除可免于遭受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之罚锾损失外,也让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主动联系失业劳工,提供各项就业服务措施,以尽速协助被资遣员工之就业困境。

就业服务法第33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如有违反者,同法第6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劳工局为便利事业单位办理本项业务,已规划设计“事业单位资遣员工通报名册表格”供下载使用(网址http://web.pthg.gov.tw/ptlabor/),请雇主填具后挂号函寄至屏东县政府劳工局(900屏东市自由路17号;电话:08-7558048转51;传真:08-7517812),及高屏澎东就业服务中心(高雄市前金区五福三路21号8楼;电话:07-2313232;传真:07-2416562)。
如有疑义请洽电话:黄思恭;08-7558048-51。◇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