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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居住台湾外人离境 应结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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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按所得税法规定,居住在台湾的外国人,如在年度中废止境内住、居所离境者,应在离境前就该年度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一年一度耶诞节又快到了,多数外侨朋友会趁此重要节庆,返国与家人团聚,南区国税局最近接获不少外籍人士询问有关离境前如何报税相关问题。

国税局举例,美籍人士强纳森(单身、无扶养亲属)在今年5月间入境工作,预订同年12月初离境且不再入境,全年度共居留190天,期间雇主合计支付薪资所得新台币22万元,并已先比照“居住者”10%扣缴率扣取税款2万2000元。

依现行规定,强纳森在96年度在台居留天数已满183天,属税法定义的“居住者”,其离境后不再返台,且境内无居住者配偶,应在离境前就全年度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96年度免税额为7万7000元、标准扣除额为4万6000元,依比例计算〔(7万7000+4万6000)×190/365〕为6万4027元。因此,强纳森所得总额22万元减除6万4027元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7万8000元后,所得净额为7万7973元,以适用级距税率6%计算应纳税额为4678元,因先前已按月扣缴税额共2万2000元,故申报后应退税款为1万7322元。

另外,国税局提醒,办理离境申报时应检附护照、居留证、劳动契约书(及国外雇主给付所得证明)等;如在台居留满183天,欲列报扶养未随同来台亲属时,须检附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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