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卫红:还我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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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我叫唐卫红、女、汉族、1968年生,现住新疆石河子市24小区49栋322号,电话:13677532293。是新疆石河子市原川淮服务公司集资工人代表,今替父辈们来京上访,向中央各级领导反映我们川淮集资工人流浪社会二十年苦苦上访十八年的事实情况。

石河子原川淮服务公司服务楼是川淮服务公司98名员工于1984年集资42万余元(有集资人员花名册为证)。经石河子市计经委,城建局、土地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立项、划拨土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均有证据)于1985年底在石河子市北子午路建起的2000平米三层服务大楼,办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服份制集体企业(有公司章程及当时营业执照副本为证)。我们仅经营两年,1988年12月农八师一四九团见此民营企业已能盈利,就以加强行业管理为名,下发团字(88)041号文件,大楼未评估做价,物资未盘点,财务未清算,未向政府职能部门报批,未与出资人员赶出川淮大楼,将这个正常营业的民营企业霸占。农八师一四九团下发的团字(88)041号文件,擅自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掠夺集体财产,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反了农业部(1990)农(企)字第第7号《关于坚决制止并纠正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度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从服务楼被强占之日起,集资工人就一直不停地向有关领导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各部门均有证明)反映一四九团非法行径。石河子市乡镇企业局于1992年根据农业部(1990)农企字7号文件精神函告一四九团令其落实政策,纠正错误,尽快恢复该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返还服务楼及一切资产,但149团拒办,集资工人被迫于1998年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生存权,将农八师149团起诉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由此一审、二审、申诉,经过九个合议庭,历时八年多,虽铁证如山,却一败再败。

当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立案,经过几个月的认真调查取证于1999年七月十六日向八师政法委递交了一份该案的《情况报告》报告客观公正地阐明案情及判决结果,其中“审理查明”部分原被告均无异议,但农八师政法委书记张祖树说“怎么能让他们赢呢?八师的脸面何存?”于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与《情况》相悖,违背事实,竟认定农八师一四九团的团字(88)041号文件合法,试问中央领导同志,我国还要宪法、民法、乡镇企业法何用?

二审法院即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更离奇它的“本院认为”与其“审理查明”完全相悖,试问如此判决,法律的威信何存?在我们全体人员的责问声中,中院的朱副院长无奈地说:“我们的人权、财权都在农八师手里,叫我们怎判?你们要想公正,就走出八师、走出新疆!”

我们全体集资人员手拿证据手拿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长达十八年的上访,我们的孩子们都熬成大人了啊!这其中有的人因不不停上访而被开除职工队伍,有的多次被威胁,我们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因长期上访郁郁而终,但他们死不能瞑目,临终拉着我们的双手,满目含泪地说:“我们盖楼的血汗钱是从牙缝中挤出来的,不能白花,我们要传代地和违法分子做斗争,要把官司打下去,直到党和政府给我们公正”。为了生存,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恳请中央各部门领导,主持公道,让我们能平静地生活下去!

此致
敬礼

上访代表人:唐卫红 唐士升
2007年6月21日于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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