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痘列第三类传染病 医疗机构一周内应通报

2007-06-04 14:37 中港台时间|2008-09-07 04:46 更新

【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四日电)台湾台北市卫生局今天指出,水痘已列为第三类法定传染病,医疗院所依规定应于一周内完成通报;未依规定通报,将会被依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开罚。

卫生局病病管制处副处长林碧芬表示,北市近日多起校园水痘通报案例由学校通报,而非医疗院所完成,显见医疗院所未落实通报作业。

林碧芬说,由于校园或幼稚园常出现感染水痘情形,许多医疗院所觉得学童感染水痘是件平常的事而忽略通报。不过,水痘已被列为第三类法定传染病,依规定应于一周内完成通报;若延迟通报,卫生局将依法裁罚医师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医疗机构则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林碧芬指出,水痘为接触与飞沫传染,好发于三至九岁儿童。由于出现水痘前即有传染力,在校园或家中易造成群体感染,被感染的学童应于皮疹出现后,至少停止五天上学,并做好个人卫生管理与防护,以免传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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