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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传播管理法立法 台湾记协提3项主张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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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三十一日电)台湾新闻记者协会邀集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共同发起“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说帖,建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NCC)将“新闻自主权与劳动权”、“财务透明”以及“外部监察人”等三项制度纳入立法,透过法律性“他律”督促媒体“自律”,协助健全新闻媒体环境。

记协会长陈晓宜表示,通讯传播基本法规定:政府应于通讯传播委员会成立后二年内,修正通讯传播相关法规。NCC正式成立距今已超过一年七个月,然而这段时间内,媒体环境依然艰困,曾发生卫星电视执照审议争议、有线电视新闻台数起“假新闻”事件与新闻工作人员遭受不合理对待等问题,新闻品质与新闻工作人员保障仍有待努力。

现在距法定的两年修法期限只剩五个月时间,在NCC可能进行内部修法之际,记协等团体特别提出三项保障优质新闻品质、提升新闻传播环境与健全新闻发展制度的建议。

“新闻自主权与劳动权”部分,记协提出订定“新闻制播公约”与“保障劳动条件”两大方向。媒体改造学社执行委员刘昌德解释,希望各媒体单位由全体新闻工作人员推派代表与资方共同签订“新闻制播公约”,保障新闻自主权利。

他并指出,媒体工作者应培养“劳工意识”,要求各媒体提出每季的财务状况,“不要在记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公司就倒了。”

此外,刘昌德表示,媒体主管机关应落实相关劳动安全检查,并将员工劳动条件保障与在职训练等制度与执行成效,明文列为媒体申请执照、换照、与评鉴等考量项目之一。

媒观基金会董事长管中祥指出,日前中广和TVBS股权争议事件,凸显其股权结构混乱,他认为,根本作法应修“公司法”。媒体经营是一项特许事业,需要有更多资讯揭露,因此希望透过立法,要求媒体资方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至于设“外部监察人”制度,管中祥表示,即使目前部分媒体有内部监察人,如编审的设置,但在现实利益的考量下,效果并不显着,唯有透过立法,增设外部监察人的作法,才能维持独立性,并且也能把公民的意见纳入其中。

管中祥认为,媒体自律行不通,就应从“他律”来补足,他指出,三项建议并非指责记者,而是“针对媒体老板而来”;管中祥以TVBS播出黑道呛声录影带为例,表示公民团体不是在要求特权,而是“不要让记者负不该负的责任”,期待新闻工作者能够真正自主。

台湾新闻记者协会表示,今天记者会后,说帖将以正式公函寄送至NCC,并期望这些建议在未来举办的公听会能纳入讨论作为未来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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