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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金融业务定型化契约复查 仍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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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7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公布“金融业务”定型化契约复查结果,书面查核仍有数家不合格,内容包含存户密码遭盗用的责任问题、信用卡账款计息起算日等问题。

消保会今天公布“金融业务”定型化契约复查结果,内容分为书面(2008年1到8月)与实地(2008年7月30日)查核2部分。

书面查核本国银行35家及3家外银在台分行,合计38家。实地查核本国银行12家及2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合计14家。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指出,书面查核在“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部分,复查结果仍有1家有缺失,主要缺失为未约定利率调整通知方式、未以“应还款额”为计算违约基础、未约定委外催收的告知义务等。

“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部分,复查也仍有1家有缺失,即现行联名卡约定项目不符共同行销规定(例如客户个人资料被引用问题)。

实地查核部分,“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仍有1家银行尚有1项缺失,主要缺失是购屋贷款契约未将催收业务委外处理的告知义务列入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事项。

又“个人网路银行业务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还有3家银行各有1项缺失(使用旧版网路银行定型化契约供客户签约、有关费用调整未约定每笔交易指示处理完毕均应依约定方式通知客户、存户密码遭他人盗用有约定因银行违失或存户举证银行违失始负赔偿责任者)。

此外“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也有2家银行各有1项缺失,即信用卡约定条款中,对于账款疑义排除后,以各笔账款入账日起计付利息,对消费者保障程度低于范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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