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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8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荷商荷兰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因分行内控缺失,分别处新台币300万元罚锾。
金管会指出,荷兰银行松山分行发生行员挪用客户投资款项情事,依银行法第129条第7款规定,核处300万元罚锾。
金管会并指出,台新国际商银板桥分行发生理财专员将客户交付的取款条款项挪为己用,屏东分行发生理财专员自行假造客户资产报告书等内控缺失,涉及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规定,依法核处300万元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