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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未偿债务有证明可自遗产总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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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必须具有确实证明者,才可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发现,被继承人某甲,在死亡前2 年以土地设定抵押向A银行贷款新台币800万元,土地登记誊本则注记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为1000万元,继承人提出土地登记誊本,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1000 万元,应自遗产中扣除。

不过,经国税局向银行查证结果,某甲贷款已在生前偿还400万元,故截至继承日止,未偿债务扣除额应为400万元,而非继承人所主张1000万元。

国税局强调,土地登记誊本中登载有设定最高限额1000万元抵押权,并不表示确实有债权及债务存在,继承人仍应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确有借贷事实,并向银行查阅借款余额及还款明细等相关资料,才可自遗产中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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