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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媒体若罚锾过多 最重停播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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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2 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拟建立广电初步退场机制,今天订定停播处分要点草案和裁量基准修正草案,计划对2年内罚锾达到一定金额的业者,祭出3到90天频道停播处分。

NCC原订2010年7月1日施行前述停播措施,但为求周延审慎,晚间决定近日邀集业者沟通意见后再定夺。

广电媒体为竞逐收视率,呈现低品质与高同质性节目充斥现象,外界时有要求建立退场机制的声音。 NCC因而通过订定“执行广播电视法第43条及第44条停播处分要点草案”、“执行卫星广播电视法第37条停播处分要点草案”及“裁处广播电视事业罚锾案件处理要点修正草案”等行政规则。

NCC发言人陈正仓指出,广电法第44条第1项及卫广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广电事业在1年内不论轻重只要违规3 次(包括警告处分),就得给予停播处分。但这项规定不符比例原则,所以NCC 订定前述行政规则,以广电事业2年违规案件累计罚锾总额,作为停播标准。

陈正仓指出,草案订定处罚门槛分别是:无线电视新台币600万元、卫星广播1000万元,无线广播300万元。停播前会有警示金额:无线电视420 万元、卫星广播700万元、无线广播210万元。

陈正仓说,违规情形加计积分换算达6 级以上才会祭出停播处分,停播日数分别是6级停3天、7级15天、8级30天、9级45天、10级90天。重大累犯达到8级,不受罚缓总额限制,即可召开公听会处理,裁决是否停播。

NCC 计划藉由广电法及卫广法相关停播要点的订定,做出明确规范。陈正仓表示,这些规范是为促请业者建立内部问责及自律机制,并不希望业者真正受罚。

NCC 委员会原订2010年7月1日实施新的裁量基准,但晚间推翻委员会议决议。陈正仓表示,为求周延审慎,将在近日针对停播处分要点草案及裁量基准修正草案,听取外界意见后,再决定实施日期和确切做法。

对于广电事业频道如受停播处分,各频道将可能产生视听众暂时不能收视听节目的问题,NCC 也将与相关业者讨论停播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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