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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营业登记摊商可兑领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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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21日电)台湾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传统零售市场及摊贩集中区的摊商,若已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营业登记,销售货物收取消费券,也可向金融机构兑领。

国税局指出,第二波消费券领取已在日前开始办理,不少摊贩反映如何兑领问题。

国税局表示,如有办理营业登记的摊商,收取消费券后,可在消费券背面注明营业登记名称、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并填写消费券兑领单,向金融机构兑领,存入负责人的往来金融机构存款账户。

至于未办理营业登记的摊贩,虽不能直接向金融机构兑领,但可透过再消费(如向批发商进货等)方式,使用所收取的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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