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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机构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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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0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预定3月18日施行,金融机构对新台币5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须确认客户身份。

金管会表示,因应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2007年对台湾进行第2轮相互评鉴所提改善建议,金管会整合现行洗钱防制法第7、8条授权规定事项,去年12月18日发布订定“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预定今年3月18日施行。

根据“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所谓一定金额是指新台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通货交易则指单笔现金收或付或换钞交易。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达一定金额以上的通货交易,应依规定凭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确认其身份。

金管会表示,这项办法施行后,金融机构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必须确认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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