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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金融诉讼逾3000万部分免缴裁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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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明定保护机构依规定提起诉讼,若诉讼标的金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超过部分免缴裁判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此次修法对于遏阻经营阶层背信、掏空,以及发挥调处、团体诉讼功能,具正面意义,将使处于市场上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人及交易人,获得进一步保障。

修正条文明定,保护机构办理业务,发现上市柜公司董事或监察人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事项,得请求公司监察人对董事提起诉讼,或请求公司董事会对监察人提起诉讼,以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

修正条文规定,受证券投资人委托的证券商因财务困难,丧失清偿能力违约时,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并已完成交割义务,或投资人委托证券商向认购权证发行人请求履约并已给付应缴价款或有价证券,而未取得应有的有价证券或价款时,保护机构得动用保护基金偿付。

修正条文也规定,法院为审理保护机构提起的诉讼,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此外,由于过去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常因诉讼程序旷日费时,使得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修正条文新增规定,此类争议经投资人向保护机构申请调处,相关人若无正当理由,不于调处日到场者,调处委员得以审酌情形,依申请人的请求或职权提出调处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10天内未提出不同意,则视同依照该方案成立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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