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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羁押法三读 看守所不得录影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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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 (大纪元记者文昌蓉台北报导)台湾立法院28日通过“羁押法”部分修正条文,为了保障羁押被告的诉讼权,未来看守所不能录影或录音被告与其律师的会见情况,至于过去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语、发行书信等内容可做为侦查、审判时参考的规定也一并删除。

现行羁押法中,律师见被告时,所方人员可监听、录音或记录内容拿来当呈堂证据的规定,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认定违宪。

自5月1日开始,看守所人员将秉持“监看而不与闻”原则、“开拆而不阅览”的方式,也就是只能在一旁监看,但不监听也不录影,另外基于维护安全,也可以检查被告与律师往来的文书及资料是否夹藏违禁物品。

此外,由于司法官大法官会议也认定“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语、行状、发受书信的内容可供侦查或审判之参考者,应呈报检察官或法院”这项条文有抵触宪法保障诉讼权的规定,因此在这次修正案中也一并删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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