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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介绍: 伊波拉病毒出血热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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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疾病

(一)疾病确认(Identification)
为严重急性病毒性疾病,病症为突然出现高烧、不适、肌肉痛与头痛,接着出现咽喉痛、呕吐、腹泻、与斑点状丘疹与特异出血现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脏受损、肾衰竭、中枢神经损伤、休克并发多重器官衰竭。实验室诊断发现淋巴球减少,严重血小板减少,转氨酵素上升(AST>ALT)。马堡出血热在1967年的实验室感染事件致死率(case-fatality rate)约为25%;在1998-2000年刚果爆发疫情所造成的死亡率超过80%;2005年安哥拉爆发的疫情死亡率高达88%。而伊波拉病毒感染致死率从50%至90%。2004年于苏丹发生之疫情其死亡率仅约25%。

(二)致病因子(Infectious agent)
病毒直径约80 nm,790 nm长(马堡病毒)或970 nm(伊波拉病毒),是线状病毒属(Filoviridae)的成员。呈长条形,构造奇特,有时呈分叉状,有时卷曲,长度可达10 μm。马堡病毒与伊波拉病毒之抗原性是有所不同,而来自萨伊、象牙海岸与苏丹之不同伊波拉病毒株,其抗原与生物特性亦有所区隔。第四种伊波拉病毒株:Ebola-Reston,可造成非人类之灵长类致死之出血性疾病,偶有零星的人类感染个案,但临床上皆无症状。

(三)发生情形(Occurrence)

1、伊波拉病毒
于1976年首次在邻近赤道的苏丹西部省份与离其约800公里远之萨伊同时出现,有600多个个案发生于乡村之医院与村落内。死亡率各为55%及70%。第二次爆发流行是在1979年发生于苏丹的同一地区。1994年在象牙海岸的居民与黑猩猩发现另一型别之病毒株。1994之后在加彭、乌干达、刚果等地,陆续有大小不等的疫情爆发。其中以1995年在刚果之Kitwit的流行规模较大。在撒哈拉沙漠附近的居民,以萤光法检查抗体,发现有阳性反应。但是是否与高致病力之伊波拉病毒有所关连,则并非十分清楚。此外,2004年在俄罗斯及美国曾分别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2005年4月刚果再度发生疫情。

2、与伊波拉病毒有关之线病毒(Ebola-Reston)
美国于1989年与1990年,意大利于1992年从菲律宾进口Cynomolgus猴子,皆发现与伊波拉病毒有关之线病毒。许多受感染之猴子皆死亡,5位动物工作者几乎每天皆须与这些猴子接触,其中有4位出现特异性之抗体,但并无发烧或其他病征出现。

3、台湾病例概况
台湾地区迄2007年止,无任何确定病例报告,为本病之非疫区。

(四)传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人对人之传染是因直接接触到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或精液而得;病原体具有介由空气微粒(aerosols)传播的可能性,但尚未有案例报告。院内感染之情况颇为常见,几乎所有从被污染的针筒、针头而感染的病人,皆已死亡。病人痊愈后7周内其精液仍有病毒存在,可传播疾病。根据现有证据和其他类似病毒的特性,研究人员相信病毒是人畜共通(动物来源),并且一直存在非洲大陆当地的某种动物宿主。

(五)潜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马堡病毒和伊波拉病毒疾病均为2~21天。

(六)可传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本病潜伏期不具传染力,但传染力随病程演进而增加。若接触的为疾病末期的病患 (如出现呕吐、腹泻、出血)或无任何防护而接触到死者,被感染的危险性最高。伊波拉病毒在病征出现后之第61天,仍可自精液中检出病毒,但第76天则无法检出。

(七)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年龄层皆可被感染。

(八)病例定义(Case definition)
通报定义:
符合下列三项通报条件之一者:

(一) 有相关流行地区旅游史、病例接触史、动物或致病原暴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临床描述者:
一般会出现急性发烧、腹泻(可能带血)、呕吐、头痛、恶心、腹痛,进一步发展成结膜充血、吞咽困难、流鼻血、牙龈出血、吐血、血便、紫斑症等症状,有些病人也可能在躯干出现斑点状丘疹,接着出现脱水和虚脱,疾病后期经常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明显的嗜睡、精神错乱或昏迷。致死率为50%~90%。

(二) 前项旅游史、接触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无典型之临床症状,而相关检体经实验室检验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1、血清学IgG和(或)IgM检测结果阳性(ELISA)。

2、分离出病毒。

3、皮肤切片检验阳性(Immunohistochemistry)。

4、PCR检测判定阳性。

(三)虽未符合前二项条件,但经医师(法医师)诊断在临床上极度怀疑者。

病例分类:
(一) 疑似病例:符合通报定义任一项者。

(二) 可能病例:符合疑似病例定义,且与确定病例有流行病学上关连。

(三) 确定病例:疑似病例或可能病例经实验室检验确定者。

预防保健

预防方法:避免直接接触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或精液。3个月内患者应禁止性行为;或患者精液中无病毒后,始得进行性行为。

治疗照护

(一) 病例通报:伊波拉病毒出血热及马堡病毒出血热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第五类传染病,如医师发现疑似病例(尤其是有相关流行地区旅游史,或病人与其他确定病例在流行病学上有关联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机关。

(二) 隔离:应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并将病房设于远离出入频繁处,以防止隔离医院成为另外一个感染源。但无需将病房迁移到特殊之检疫场所。由于曾经发生过院内感染,所以在采取检体如体液、分泌物时须格外小心谨慎,并采取最严格的防护措施。病患在3个月内应避免性行为。

(三) 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唾液、血液及其它与病人有直接接触过之物体,包括实验室用来诊断、测试血液样本的仪器设备皆须以0.5%次氯酸钠或含0.5%酚(phenol)之清洁剂进行消毒,其他可以高温灭菌之物品,则应以高温高压灭菌、焚化或煮沸等方法处理。实验操作应该在具有特殊高度防范措施的设备下进行,如果没有此类设备,则应避免实验操作,并且应由具有经验及熟练的技术人员,利用所有可资保护的装备如手套、安全操作箱、防护罩等来处理病人的检体。血清可先加热至60℃、30分钟使病毒失去活性。最终可用含有0.5%次氯酸钠或酚类化合物做彻底的消毒灭菌,此外也可考虑用甲醛来熏蒸消毒。

(四) 检疫:对与病人有亲密接触的人采严密的监视。

(五) 接触者处理:采严密的监视,若出现症状立即就医。

(六) 接触者及感染源调查:对所有与发病3周内的病人有亲密接触的人员进行监视,包括与病人共同生活、照顾他们的医护人员、实验室负责检验的人员、不经意接触者。监视步骤:每天应测量体温二次并至少持续3周,当体温高于38.3℃(101℉)时,应令其住院并加以隔离观察。确认病人在发病前3周之行踪及住所,并在该区找寻是否有未被报告或诊断出来的病例。

(七) 治疗方法: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发病6天内自静脉注射Ribavirin(Virazole),开始时之剂量为30 mg/kg,接着改以15 mg/kg之剂量每6小时一次,连续4天,最后以8 mg/kg之剂量每8小时一次,连续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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