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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外國人假退稅過1萬 可能被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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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7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日本人川島夫婦於1984年成為美國永久居民,1997年川島先生承認自己申請假退稅超過24萬,而川島太太協助提交了退稅申請。2001年,移民與入籍局(INS)認為川島夫婦假退稅超過1萬,應當被遞解出境。案件經過移民法庭、第九巡迴法庭後,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提交假退稅申請和逃稅一樣,如果給政府導致損失越過1萬元,就屬於可被遞解出境的犯罪行為。

川島章男(Akio Kawashima)和川島夫差(Fusako Kawashima)夫婦(下稱「川島夫婦」)是日本公民,1984年6月21日成為美國永久居民。1997年,川島先生承認自己提交了虛假的退稅申請,違反了美國法典26章7206款第1條的規定(稅法),根據認罪協議,川島先生承認自己的行為導致政府損失24萬5千126元,並同意支付等額的罰款。同時,川島太太承認自己協助提交了虛假的退稅申請,違反了美國法典26章7206款第2條的規定(稅法)。

2001年8月3日,移民與入籍局(INS)分別給川島夫婦發了出庭通知,出庭通知中指出:川島夫婦的行為屬於惡性重罪,根據美國法典第8章1101(a)(43)(M)(i)的規定(下稱i條款),他們屬於可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i條款規定,參與欺詐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1萬元,屬於惡性重罪,而美國法典第8章1227(a)(2)(A)(iii)規定,犯有惡性重罪的人可以被遞解出境。

在聽證會以後,移民法官認為,川島夫婦逃稅已經構成了惡性重罪,可以被遞解出境。在移民法官做出裁決以後,川島夫婦三次向移民上訴局上訴,但最終沒有能夠改變移民法官的裁決,遂向第九巡迴法庭提出上訴。

根據《移民法》的定義,有兩種情況屬於「惡性重罪」:一是參與欺詐,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1萬元。二是違反了美國法典26章7201款的規定,逃稅超過1萬元。根據《移民法》,犯有惡性重罪的外國人可以被遞解出境。所以第九巡迴法庭要討論的重點是:提交虛假的退稅申請是否屬於「惡性重罪」?是不是可以被遞解的犯罪行為?

第九巡迴法庭認為,雖然移民法沒有明確規定逃稅超過1萬算惡性重罪,但是川島夫婦逃稅超過24萬,給政府帶來的損失超過1萬元,符合《移民法》定義的第一種情況,所以屬於可以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不過,第九巡迴法庭也注意到,在其它聯邦法庭(包括第三巡迴法庭)存在不同的裁決。川島夫婦請求聯邦最高法院發佈了調卷令,獲批,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第九巡迴法庭的裁決,所以確定了第三種可以遞解出境的情況:申請假退稅導致政府損失超過1萬元。

案件名:川島夫婦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Kawashima ex ux. v. Holder)
案件編號:No. 10-577,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2年2月21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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