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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生活:前夫無法支付女兒學費可強迫執行嗎?

問:我的前夫答應支付我們的女兒上大學的一半學費。現在他說他承擔不起,不會付錢。這是一個合同嗎?可以強迫執行嗎?

答:這是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它可以是一個能夠強迫執行的合同,也可以是一 個無法強制執行的送禮承諾。按照合同法中的「對價」原則(Consideration),一項承諾,即使是一份文件,除非要求有東西作為交換,否則是無法強迫執行的。送禮的承諾通常不是可以強迫執行的合同。

例如他說:「假如你努力用功,上了榮譽榜,我就負責你的大學學費,」如果她做到了,這個承諾就可以強迫執行。他要求承諾有個交換,那就是法律上的 「對價」。從另一方面講,如果他說:「因為你上了榮譽榜,我要給你出大學學費,」這個承諾只不過是個送禮的承諾,不能強迫執行。歸根結底,如果你的前夫只不過拿付大學學費做為禮物,大概就沒有辦法強迫執行了。

我必須指出一個例外。如果你的女兒把這承諾當真,例如支付食宿費,那麼這個承諾至少可以強迫執行一部份。如果這樣,她有權得到依靠這個承諾所花費的任何錢。@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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