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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

德州生活:信用好仍需付兩個月的房租做訂金?

Richard M. Alderman
2009-03-20 09:18 中港台時間|03-19 20: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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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租了一間公寓,即使我的信用非常優異,房東依舊要我先付兩個月的房租做為訂金。我從來沒有付過一個月以上的房租做為訂金。這樣做合法嗎?

答:基本上,房東擁有這幢公寓,他決定租約的條款。如果房東要求大筆訂金,或者不要訂金,那是他的選擇。法律並不規定房租或訂金的數字。只要房東在選擇房客時沒有在種族、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或宗教上加以歧視就行。

如果你認為訂金太貴,告訴房東。如果他拒絕降低,你的選擇是付錢,建議改變數字,或找別的公寓。@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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