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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公司告國稅局欠息超4億

地區法院不同意 高院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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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0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根據美國法典6611(a)款,如果納稅人超額納稅,他可以從政府那裏獲得超額部份的利息,利息是從超額支付那一天開始算的,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超額支付的日期是如何確定的。

國稅局通知福特汽車公司,在1983到1989年間福特公司少付了稅。接到通知以後,福特公司先後存入國稅局賬號8.75億元。在確定福特欠稅的額度之前,這些錢被停止付利息。不過,國稅局最後發現福特公司沒有欠稅,相反,在1983年到1989年間福特公司其實是多付了稅。福特公司因此要求國稅局把存入國稅局帳號的錢視為提前付稅,並要求國稅局支付利息。國稅局也同意要支付利息,但對於計息開始日期有不同的意見,因為6611(a)款並沒有明確計息開始日的確定方法。福特公司和國稅局各持一方,福特公司認為,認為計息日應該從第一筆存款存入國稅局賬號開始。而國稅局則認為,計息日應該從福特要求將存款視為稅金開始計算。根據福特公司堅持的計算方法,國稅局共欠福特公司4.45億元的利息。法庭文件沒有顯示國稅局的計算結果。

2008年7月10日,福特公司將國稅局告上聯邦地區法院,聯邦地區法院和第六巡迴法庭都同意按照國稅局的計算辦法。福特公司請求聯邦最高法院調卷令,認為第六巡迴法庭無權將美國法典6611款固化(原條款沒有規定計息開始日確定方法),福特公司認為,第六巡迴法庭應當根據法典28章1346條來確定政府的豁免權。但是政府認為,1346(a)(1)款不適用此案,應當參照28章1491(a)款確定政府的豁免權。

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調卷令,並駁回第六巡迴法庭的裁決。在法庭意見中,聯邦最高法院特別提出了兩點:1)政府方同意由更低一級法院來裁定,但是,如果政府方提出的適用法律(美國法典第1491條)是正確的,那麼此案應當由美國聯邦索賠法院來審理。2)第六巡迴法庭需要考慮後果,以確定把6611條固化是否合適。

案件名:福特汽車公司訴美國(Ford Motor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案件編號:No. 13-11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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