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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瑪員工申請LTDP被拒

上訴遭駁回 因過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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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0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海蒙芙(Heimeshoff)是沃爾瑪員工,在沃爾瑪工作了超過20年。她因為纖維肌痛導致多種病症,於2005年申請長期傷殘計劃(Long Term Disability Plan,簡單LTDP)。沃爾瑪的LTDP計劃是由哈特福德公司(Hartford)負責的,2005年12月,哈特福德公司拒絕了海蒙芙的申請,原因是她不能提供自己殘疾的證明。海蒙芙提起上訴,但被哈特福德公司拒絕,最終的拒絕信是在2007年11月25日發出的。

2010年11月18日,海蒙芙起訴沃爾瑪公司和哈特福德公司,認為拒絕他的LTDP違反了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ERISA)第502(a)(1)(B)款。沃爾瑪公司和哈特福德公司要求解除起訴,因為海蒙芙起訴的日期已經超過了LTDP規定的期限,該計劃要求任何的法律行動要在損失證明(proof of loss)到期後3年內啟動。地區法庭同意哈特福德公司的提議,認為海蒙芙的損失證明是在2007年9月30日到期,而她的起訴是在2010年11月18日提出的,已經超過了3年的期限。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同意了地區法庭的裁決。

海蒙芙請求聯邦最高法院調卷令,認為很多LTDP是先完成行政訴訟,然後再進入法律訴訟的。行政訴訟的時間會計算在3年的期限內,所以不能執行LTDP條款規定的3年期限。聯邦最高法院認為,LTDP的索賠期限是否合理,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期限是不是太短,二是是否存在法律條文衝突,而海蒙芙的LTDP計劃不符合這兩種情況。所以,聯邦最高法院肯定了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的裁決。

案件名:海蒙芙訴哈特福德公司(Heimeshoff v. Hartford)
案件編號:No. 12-729,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12月16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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